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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青海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第三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一項重要工作,是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途徑。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必須作為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穩定。第四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屬地管理原則。第五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依法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依法打擊分裂國家和破壞民族團結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三)加強行政管理,落實治安防範措施,建立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四)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和制度,及時排查調處各類矛盾糾紛,消除不安定因素;
(五)加強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制和道德教育,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六)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教育與服務工作,引導人口有序流動,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控制違法犯罪;
(七)教育、改造和挽救違法犯罪人員,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八)深入開展平安創建活動,加強基層基礎建設,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九)動員和組織公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六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組織協調,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應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骨幹作用。第七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按行政區域、部門、單位確立責任范圍,建立並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等制度,嚴格考評,兌現獎懲。
各級人民政府、各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對本轄區、本團體、本單位、本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第八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應當經常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第九條省、州(市、地)、縣(市、區)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辦理日常工作;鄉(鎮、街道)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健全辦事機構,配備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居民委員會、村(牧)民委員會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並由一名負責人分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第十條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是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決定;
(二)部署本行政區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協調、推動本行政區域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
(四)對本行政區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等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比,決定或者建議獎勵與處罰;
(五)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表彰先進;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第三章社會責任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各種犯罪行為,及時查處治安案件;加強重點人群、重點行業、重點場所、重點物品的治安管理工作;加強消防、交通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交通事故;加強對內部保衛機構、治保會等基層治保組織的檢查指導,建立多層次的群防群治和治安防控體系;加強對保安服務機構的管理和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加強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人員的管控、教育和改造工作,協助、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Ⅱ 貴州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與鐵路安全管理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鐵路,包括國家鐵路、地方鐵路。第三條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路地協同、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統籌、企業負責、行業監管與屬地治理、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第四條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轄區管理職責依法負責本省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本級人民政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建設單位和運輸企業參與的鐵路沿線安全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鐵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項,依法處理鐵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按照國家規定由地方承擔的鐵路安全環境管理以及護路聯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鐵路沿線安全環境管理牽頭協調等職責。第六條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構建鐵路、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聯動體系,並定期組織開展聯防演練、預警響應機制演練、模擬突發事故處置演練,提高鐵路安全預警、事故處置能力。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公安、交通運輸、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地質災害、極端天氣等監測預警溝通機制,落實安全防範和防災減災措施。
鐵路運輸企業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應急救援電話號碼,方便公眾反映影響鐵路安全的突發事件。第七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建設單位和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鐵路安全意識,共同維護鐵路安全。
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中小學校應當定期開展鐵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引導村(居)民、中小學生遵守相關規定。第八條在鐵路安全信息採集、安全監測、安全防護、風險預警、應急處置等方面,充分應用物聯網、人工智慧、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升鐵路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建設數字安全保障體系。
鼓勵鐵路安全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大數據安全管理、大數據安全分析、數據安全可視化等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發和推廣應用。第二章安全責任第九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鐵路安全管理屬地管理責任,應當將鐵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平安建設范圍,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和雙段長工作責任制,承擔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整治和安全保衛職責。
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轄區內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組織村(居)民維護鐵路安全。第十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用地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鐵路外部環境隱患排查責任,依法對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線路實行全封閉管理,加強對鐵路沿線安全環境巡查和鐵路線路封閉設施日常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理;不能處理的,立即依法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做好跨越航道的鐵路橋梁區域、責任范圍內上跨鐵路道路橋梁和道路鐵路並行路段安全防護設施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整治等安全管理工作,設置並維護責任范圍內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防撞設施、道路限高限寬標志;依法與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共同做好鐵路道口安全監督管理。第十二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沿線規劃管理,將鐵路線路、車站、樞紐及其他有關設施的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依法做好鐵路沿線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防治。第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鐵路沿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道路與鐵路交叉工程建設的管理,城鎮規劃區內鐵路沿線兩側高大煙囪,彩鋼瓦、石棉瓦等採用輕質物體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安全隱患問題排查整治,上跨鐵路城市道路橋梁的安全運行管理。
Ⅲ 吉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預防鐵路交通事故發生,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鐵路安全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將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鐵路用地范圍外的鐵路安全管理工作,將其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范圍,並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影響鐵路安全的事故隱患,屬於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排除;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第六條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鐵路消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鐵路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事故隱患。第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資金投入機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鐵路用地范圍內的鐵路安全管理工作,接受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鐵路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條鐵路沿線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合理劃分路段,實行「雙段長」工作責任制。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鐵路運輸企業各指定一名相關負責人作為段長,建立協作配合機制,負責組織巡查、會商、上報信息等工作,及時排查處置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第十條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普法責任制,加強保障鐵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安全防護意識,防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佔用鐵路設施設備、標識標志、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或者運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公眾投訴、舉報提供便利。第二章鐵路線路安全第十二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用地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第十三條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二)燃放煙花爆竹、燒荒;
(三)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第十四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建築物、構築物、植物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經常性巡查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
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權人拒絕排除安全隱患或者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鐵路線路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第十五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上跨鐵路橋梁、渡槽、管線、電力線路、通信線路和下穿鐵路涵洞等穿越鐵路的設施,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經常性巡查維護,發現不能及時排除並且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事故隱患,應當向鐵路線路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鐵路運輸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Ⅳ 江西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鐵路安全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的鐵路,包括國家鐵路、地方鐵路。第三條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路地協作、綜合治理的方針。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工作,依法接受鐵路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鐵路監管部門,是指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監督管理工作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鐵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證鐵路運輸設施完好,保障鐵路運輸安全。第六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安全管理有關工作作為當地安全生產和平安建設的內容,建立健全鐵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重大問題。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第七條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提高社會公眾、鐵路從業人員的鐵路安全意識,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參與鐵路安全保護,防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媒體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開展鐵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鐵路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鐵路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禁止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佔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和鐵路用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佔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情形,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鐵路運輸企業、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報告、舉報電話,並運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為公眾報告、舉報提供便利。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安全責任第九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二)加強對鐵路線路、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志、安全環境等的巡查和維護;(三)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六)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八)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鐵路運輸企業對不能自行處理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鐵路公安機關報告。第十條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鐵路運輸企業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統一協調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工作,並保障經費投入。鐵路沿線各級鐵路護路聯防組織應當按照職責規定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巡防管控、安全環境治理、治安隱患排查和矛盾調解處理,開展愛路護路宣傳等工作。第十一條鐵路沿線應當實行安全環境管理雙段長制。鐵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各指定一名相關負責人作為段長,按照國家規定落實巡查制度,解決鐵路沿線安全環境監管的問題,消除鐵路安全隱患。第十二條鐵路沿線地方公安機關應當與鐵路公安機關共同維護車站、列車等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負責維護,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具體分工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商南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確定。第十三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跨越鐵路線路的公路橋梁和並行鐵路的公路以及相關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警示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道路、橋梁經營維護單位負責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並行鐵路的道路以及相關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警示標志的維護和下穿鐵路通道兩側道路的維護。
Ⅳ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化平安廣東建設的決定
一、平安建設應當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多種手段,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化解社會矛盾,消除公共安全隱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二、平安建設應當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堅持專項治理和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相結合,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平安建設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依靠群眾、科技引領、共建共享的方針,堅持打擊和預防相結合、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實行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三、平安建設的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國家政治安全;
(二)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三)加強生產、食品葯品、互聯網、環境等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四)加強實有人口服務管理,提高動態管控水平;
(五)加強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走失人員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
(六)做好社區矯正、刑滿釋放、戒毒等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和涉邪教人員的管控處置工作;
(七)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八)開展治安防範和基層平安創建工作,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九)加強對全體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強法治觀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平安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將平安建設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五、建立健全平安建設工作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建立平安建設權責清單,明確各級各相關單位工作職責,統一組織實施平安建設工作,推動平安建設深入開展。六、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治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平安建設工作,統籌推進平安建設工作,其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各級綜治委成員單位應當依照法定職責,按照平安建設權責清單開展平安建設工作,落實平安建設工作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
各級綜治委應當建立健全平安建設協作機制,加強成員單位在開展平安建設工作中的溝通與配合,共同推動平安建設工作。七、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參與本地區的平安建設工作。八、國家機關應當支持和保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完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社區協商等制度,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在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化解矛盾糾紛方面的作用。九、鼓勵、支持社會組織以各種形式參與平安建設,建立社會組織參與平安建設的制度化渠道,發揮社會組織的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十、鼓勵公民參與平安建設工作,拓寬公民參與平安建設的渠道。公民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加強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範,提高安全防範能力,協助有關單位做好平安建設工作,共同維護社會良好秩序。十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公共服務供給,開展脫貧攻堅,發展教育醫療事業,促進就業創業,縮小收入差距,完善社會保障,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十二、國家機關應當完善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法定訴求表達機制,落實訴訪分離制度和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逐步實現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推動網上信訪成為群眾信訪主渠道。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在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勞動關系、社會保障、醫患糾紛等矛盾多發領域搭建平等協商平台,建立健全對話、協商、談判機制。十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預警和調處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拓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參與糾紛化解的制度化渠道,吸收專家參與技術性、專業性領域糾紛解決工作,提高糾紛化解權威性、公信力。鼓勵運用互聯網新技術進行在線調解、在線仲裁、在線協商談判。
Ⅵ 浙江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與鐵路安全有關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鐵路,包括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第三條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統籌、企業負責、路地協同的工作機制。第四條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鐵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安全生產、平安建設考核,保障鐵路安全監督管理所需的必要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建設安全和工程質量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鐵路沿線的安全環境治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鐵路安全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建立獎勵激勵機制,對保護鐵路安全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鐵路安全職責第七條建立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省級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平安建設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和省交通運輸、公安、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部門,以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組成。聯席會議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召集,必要時可以委託相關部門負責人召集。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鐵路沿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道路與鐵路交叉工程建設的管理,以及穿跨越鐵路的城市道路的安全運行管理等工作。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沿線國土空間規劃管理,負責指導、監督鐵路沿線地質災害防治等工作。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鐵路沿線農用薄膜、塑料大棚等農業種植、養殖設施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危及鐵路線路安全的林木處置工作。
聯席會議應當明確成員單位其他保障鐵路安全的相關職責,督促成員單位落實保護責任,協調解決影響鐵路沿線安全環境的重大問題等事項。第八條鐵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雙段長責任制,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協調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雙段長責任制的地方段長分別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負責人擔任。
設區的市地方段長應當組織、協調、監督設區的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鐵路安全保護的相關工作。
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的地方段長與對應的鐵路段長,應當建立健全鐵路沿線安全環境聯合巡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鐵路沿線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確保安全隱患早發現、早治理、早消除。第九條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提高鐵路從業人員、社會公眾的鐵路安全意識。第十條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並與地方公安機關共同負責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第十一條鐵路運輸企業以及從事鐵路建設、設備製造維修等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第十二條對涉及鐵路安全的申請事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公布受理地點、受理渠道、辦理程序、相關條件和辦理期限等信息,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
建設項目涉及鐵路安全依法需要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鐵路運輸企業要求提供勘察設計、安全評估等材料;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兩個月內答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道路、供水、電力、燃氣、通信等市政工程項目,涉及鐵路安全依法需要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的,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調鐵路運輸企業及時同意符合鐵路安全保護條件的申請事項。
Ⅶ 福建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發生,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鐵路安全管理應當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統籌、企業負責、行業監管、協同管理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第四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安全管理有關工作作為當地安全生產和平安建設的內容,建立健全鐵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重大問題。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依法做好鐵路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落實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第五條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落實省級鐵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省行政區域鐵路安全保障的有關工作。第六條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護路聯防組織等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提高社會公眾、鐵路從業人員的鐵路安全意識,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參與鐵路安全保護,防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鐵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鐵路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鐵路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七條鐵路建設、運輸和設備製造維修企業應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標准化作業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佔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情形,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向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未依法履行職責,影響鐵路安全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權依法投訴、舉報。
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報告或者舉報電話,並運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公眾報告或者舉報提供便利。對維護鐵路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第九條鼓勵在鐵路安全監測、安全防護、風險預警、應急處置等方面,應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科學技術,提升鐵路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鼓勵鐵路安全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加快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發和推廣應用。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條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鐵路運輸、設備質量、鐵路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定期檢查、維修相關設施設備,做好鐵路運營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第十一條各級鐵路護路聯防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巡防管控、安全環境治理、治安隱患排查和矛盾糾紛調解處理等工作。第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會同鐵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路地雙段長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開展組織巡查、協調會商等工作,及時排查和處置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和隱患。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在鐵路沿線設立雙段長制公示牌,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線路、防護設施、警示標志、安全環境等的巡查和維護,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處理,對難以自行排除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影響鐵路安全的隱患,或者接到有關隱患的報告、舉報,屬於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通報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有權處理的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Ⅷ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湟水水質,保障人民群眾生活、生產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湟水流域地表水體、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湟水流域(不含大通河流域)行政區域包括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縣),西寧市(城東區、城中區、城西區、城北區、湟中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湟源縣),海東市(樂都區、平安區、互助土族自治縣、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第三條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堅持統一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第四條湟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水污染防治資金。
湟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發展循環經濟,支持水污染防治先進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引導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治理湟水流域水污染。
湟水流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指導農牧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葯化肥、處理農牧業生產廢棄物,並做好生活垃圾處置以及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工作。第五條湟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強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和服務。
湟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水行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跨行政區界斷面水質達標情況納入水環境保護目標,對湟水流域市(州)、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進行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及其負責人政績評價的內容。
湟水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水污染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自覺保護湟水流域水環境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湟水流域水環境的義務,享有環境信息的知情權、監督權,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湟水流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公民、社會組織參與湟水流域水環境保護。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管理與監督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湟水流域市(州)人民政府,編制湟水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湟水流域市(州)、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湟水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湟水流域各類水環境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青海省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執行。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執行行業排放標準的一級標准;沒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的一級標准。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水環境質量標准以及本省經濟、技術條件,適時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湟水流域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Ⅸ 四川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鐵路,包括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第三條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行業監管與屬地管理相結合,建立健全政府統籌、區域協作、行業監管、企業負責、社會共治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鐵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確定承擔鐵路安全管理牽頭協調職責的主管部門,加強地方鐵路的安全管理,與鐵路監管等有關部門對接,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鐵路沿線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當地安全生產和平安建設范圍;建立健全鐵路安全環境制度機制,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環境治理重大問題;根據實際情況配備鐵路安全管理人員及必要設備,將鐵路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鐵路安全管理有關要求,負責鐵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鐵路沿線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條鐵路運輸企業、鐵路建設單位、鐵路設備製造維修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配合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展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整治和鐵路用地范圍外環境污染治理。第八條鼓勵在鐵路安全信息採集、安全監測、安全防護、風險預警、隱患排查、應急處置等方面,加強鐵路安全管理科學研究,建立數據分級分類共享機制,運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鐵路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第九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鐵路安全意識,共同維護鐵路安全。第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佔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行為的,有權向鐵路運輸企業報告,或者向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舉報的單位和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建設安全第十一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長期鐵路網規劃、鐵路通道預研預控等專項規劃,劃定鐵路線路規劃控制線。
鐵路線路規劃控制線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審批單位應當徵求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意見。第十二條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在鐵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工程本體的風險以及對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安全影響等進行評估。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估報告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和減少對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產生的影響,保障其安全。第十三條鐵路建設工程與道路、水利、電力、通信、石油、燃氣等建設工程相遇的,建設工程雙方應當協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確定施工作業方案,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第十四條鐵路與道路、軌道交通、渡槽、渠道、航道、管線等設施交叉或者並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和規范設置安全防護等設施和警示標志,並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設置、管理、維護主體:
(一)相關設施與鐵路同步建設的,由設施管理部門或者設施經營單位與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設置主體,建成後按照規定由設施管理部門或者設施經營單位管理和維護;
(二)相關設施建設在後的,由設施管理部門或者設施經營單位負責設置、管理和維護;
(三)鐵路建設在後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負責按照有關標准設置,建成後按照規定移交相關設施管理部門或者設施經營單位管理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