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针对电影的法律
1. 韩国法律电影《辩护人》中的法律议题或者法律知识是什么
关键焦点在于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律师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与律师的执业操守出现冲突时,如何取舍、如何抉择的问题。
2. 素媛电影引发了什么效应,出台了什么法律
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素媛》,迫使韩国政府出台了很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很多人应该都看过《素媛》这部电影,事实上,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部电影是有原型的,这个人就是赵斗顺。事情发生于2008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赵斗顺在小素媛上学的路上,将其抱进厕所之中,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强奸了时年8岁的女幼童。案件发生之后,赵斗顺因为被鉴定除了精神问题,最终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且在今年的十二月十二日出狱。赵斗顺的这起案件,也被翻成了拍成电影《素媛》。
不久之后,赵斗顺被逮捕,但是,因为法官判定他精神不稳,加之韩国没有死刑,最高的有期徒刑也只有15年,赵斗顺只被判处了12年判决。不过,赵斗顺案影响太大,在这之后,针对这一案件的法律,接连出台。值得一提的是,在赵斗顺事件后,韩国法官对于儿童性暴力事件已经不允许犯案者以“醉酒导致心神耗弱”为由申请减刑。
总而言之,由于当年《素媛》这部电影影响极大,韩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
3. 雪莉法、熔炉法,韩国还有哪些因为社会热点事件推进的法律
除了目前在韩国火热无比的推行雪莉法的提议和因为《熔炉》一部电影而引起韩国举国震惊而推出的熔炉法外,另一部非常有名的电影《辩护人》同样是为了抵制不公正法律而努力的电影,并推动了法律的改进。
《辩护人》的上映让公众再次关心起政治、法律与暴力机关之间的关系,法律本是不该受任何因素影响的公正裁决,但在不同的时代,总有不同的因素为公正带来不公正,我们需要进步,更需要愿意为此发声的人。
4. 韩剧韩国电影版权问题
可以看的,因为中国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国家,拥有14亿人口,地大物博,政府的管理限度十分有限,因此在大陆收看韩剧不用担心版权问题,但如果在国外,那就不行了,想香港,台湾,韩国,日本因为地方小,所以管的会很严,以下告诉你有关版权的概念,希望对你有帮助。
电影版权基本概念
电影版权(含电影发行权和电影放映权)即电影着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作者或者公司法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电影版权取得方式
电影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按照中国的着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着作权法保护。
电影版权构成模式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着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着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编辑本段征收电影版权费
费用征收出台
不出意外的话,从明年1月开始,国内网吧、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必须向影着协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这意味着,部分公共场合的电影免费大餐将告别历史,付费电影时代即将来临。笔者认为,在这项制度实施前,有三点问题必须向公众厘清。这不仅有利于标准的顺利推行,也利于消除公众对征收电影版权费的种种误解。
“消费”选择权
作为征收电影版权费的对象,网吧和长途汽车自然也是“消费者”。从问卷调查来看,有些“消费者”尤其是客车车主明确表示,今后将不在车上放电影了。问题是,“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吗?笔者期望在今后出台的实施细则中,能给予明确。
收费方式
按照现有制度安排,征收电影版权的收费模式是“一刀切”,即在网吧或在长途汽车上,不管你看一部电影,还是看十部几十部电影,均按统一标准收费,这种管理方式自然方便管理者。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明显是不公平:“点播少少收费,点播多多收费”能做到吗?
分配方案有没有制定完善
对于中国电影着作权协会来说,在推广“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和拟收费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放下身段与着作权人进行协商的利益分成问题。特别是电影版权费管理费问题,这个管理费用占多少比例,不能由自己一家说了算,应当与着作权人积极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后方可出台实施。
编辑本段电影版权保护之路
盗版行为多样化
“起初我们接触的电影VCD、DVD盗版很多,由于我们对电影放映前期作出了大量反盗版工作,情况有所改善。目前对于电影放映后期的盗版,我们正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中影集团副总经理韩晓黎说,最近网络侵权,特别是电视台的盗播,非常严重。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提起电影版权被盗版,一般人都会想到音像制品方面的盗版,而如今,新技术的出现,数字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在促进电影艺术不断进步的同时,也使电影传播方式即电影版权盗版方式日趋多样化。 目前,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互联网用户的第二大市场。在各类形形色色的网站中,提供电影在线观看、下载的网站不计其数。据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调查的30家提供此类服务的网站显示,每家网站平均提供下载的影片1634.7部,其中提供国产电影的下载144.6部,占总数的8.84%,而这些影视节目基本上都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和许可。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处副处长苏如松介绍说,截止到去年,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已完全办结案件149件。版权执法人员在对涉案173家网站、405台服务器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没收非法所得3.9万元,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给予共78.9万元的罚款处罚,移送司法涉嫌形式犯罪案件18件。 除网络侵权外,电视台对电影的侵权盗播行为异常严重。根据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今年上半年对数家省级非上星电视台的影视频道以及一些城市电视台的影视、文艺娱乐频道的监播发现,被盗播的影片数量相当惊人,高达上百部;而且从播放影片的种类上,很多影片都是最近一两年面世的市场效益好、内容新的作品。 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法律部主管孟雨表示,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推算,全国省和省会以上城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非上星电视台,每年侵权播出属于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会员单位享有版权的电影作品应当在1200至1500部次,或者更多。如果按照刚刚结案的中国教育电视台侵权播出电影《冲出亚马逊》而赔偿5万元的标准来推算,电影版权所有人因为电影作品被电视台盗播而每年损失的金额将达到6000万元到7500万元。 另外,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理事长朱永德说,未经许可,擅自在长途汽车、飞机、轮船、宾馆、饭店等场所设立的各类电影VCD视频点播系统也属于侵犯电影版权的行为。
版权保护遇尴尬
“近两年来,我们通过诉讼挽回了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是我们深深感到,通过我们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尤其是单独的电影出品人进行维权,太力不从心了。发行一个片子,出500个拷贝,一人管一个拷贝,就得派出500人。电影发行之后,还要派人到全国各地,利用录像机录下侵权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韩晓黎无奈地说,实在无法应付过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说,虽然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解决侵权问题。然而着作权法实施20多年来,这种利益的冲突仍愈演愈烈。这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指望所有问题都通过法律来解决。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通过司法解决,电影权利人也未必能够收回损失。几年前,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受北影、上影、长影等10家制片单位委托,将私自侵犯他们电影版权的天都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罚赔给10家制片厂120万元人民币,折合到每部影片上的赔偿,就是5万元。可是,算上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开支,制片方却入不敷出。 去年11月,中国版权保护协会打的第一场维权官司,也遭遇了同样的尴尬。八一电影制片厂的电影《太行山上》被湖南一家电视台盗播,结果获得的赔偿仅仅勉强维持所有开支。八一电影制片厂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这只不过是“讨了个说法”。 虽然有关法律对“电影版权人在权利救济时所付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这一部分很大程度上交给了法院,由其行使自由裁量权。从理论上说,法院必须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和补偿权利救济时所需的费用,可是,部分地区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却使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失去意义。 盗版官司“得不偿失”,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很多权利人不愿意也没有兴趣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另外,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副会长、着名导演陈国星说,有一次偶然看到某电视台播出介绍中国原子弹历史的专题片,其中很多镜头都是从他导演的影片《横空出世》里剪辑的。中国电影基金会会长、着名导演李前宽也表示,某电视台推出的大型专题片《重庆谈判》大量使用的是他拍摄的影片中的镜头。其导演作品《开国大典》更是被人做成了资料片。而对于这种伪装的侵权行为——以专题形式大量使用电影作品的行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维权路障碍重重
“实际上,中国电影版权保护面临的最大困难还是如何转变大众的观念。”朱永德十分感慨地说,尽管政府十分重视电影的版权保护问题,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但是由于大部分老百姓仍然没有意识到盗版的危害性,甚至一些权利人自身的维权意识也不强,再加上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使得维权之路遇到了许多困难。 这一点,在7月下旬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中国教育电视台被诉侵权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一案中有明显的体现。2005年9月10日,未经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许可,中国教育电视台在其一套节目的周末影片栏目中播放了该片。中国教育电视台认为其播放行为系一种课堂之外的教育教学使用行为,应属于合理使用。法院审理认为,《冲出亚马逊》确实属于有关部门推荐的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这并不表示任何播放被推荐影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就本案来说,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的过程中插播了多处广告内容,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其播放行为是带有商业目的。 不过,费安玲指出,很多人喜欢以“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抗辩,认为其没有侵权,其实他们都是心虚的。我国法律在认定侵权上并没有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物质财产,并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即可构成侵权。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符合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不是在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范围之内,那么这个侵权行为就是成立的。 除改变人们的观念和认识外,电影界人士表示,“行政处罚多、民事赔偿少、刑事打击则更少”,对盗版的惩处力度不够也是版权保护的一道难题。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副处长魏华祥直言不讳地指出:“我觉得关键在于没有一个惩罚性的规定,判罚力度太轻。维权的成本太高,侵权的成本太低,这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规定,不能证明侵权数额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50万元。但是一部电影往往在侵权中所受到的损失远远不止这么多。一个拷贝,可能就会损失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票房。”
总结
“保护电影版权,权利人首先要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一位业内人士举例说,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修改后的着作权法明确确认的权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如果靠单个权利人自己加以落实和实现难度较大。所以,电影版权人需要依靠一定的机构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来集体实现。
5. 改变韩国法律的电影
1.《熔炉》,上映后的第37天,韩国国会通过《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部分修订法律案》,又名“熔炉法”
2.《素媛》犯罪者的原型赵顺斗在2008年绑架并性侵了只有8岁的受害人,并在2009年入狱。2019年3月,韩国国会通过了被称为”赵斗顺法”的法案,针对曾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并具有再犯危险的罪犯,在其出狱后,将有专人进行一对一24小时监视观察,为期至少为半年,并首次公布了赵顺斗长相。
3.《小委托人》影片的原型是2013年在庆尚南道漆谷郡发生的“继母虐童杀人事件”,继母长期暴力虐童,致使继子和继女相继夭折。影片上映后,韩国政府宣布将考虑修订民法第915条,禁止父母以任何理由对子女动手。
6. 按照韩国的法律,电影《恶人传》的人都怎么判刑
方正不会死.韩国没有死刑
7. 韩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作者:胡杨
链接:http://www.hu.com/question/21683537/answer/19152523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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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于1998年建立电影分级制度。规定电影分为5个等级:全民、12岁以上、15岁以上、18岁以上可以观看和限制放映。每部电影的等级由民间组成的"影像物等级委员会"进行评级。另外,对于网上的色情资讯,年龄限制提高至19岁或以下不能观览。这种分类只出现于不能在戏院上映,而只能以录像带或影碟发行的电影。——维基网络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观众是看不到韩国电影的,在今日,或许观众和电影研究者对近十年来的韩国电影相当熟悉,但是如果把眼光放长远一些,产生隔膜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是我们需要《韩国电影史》这样一本书的原因。它的功能简单明确,以编年史的线路来梳理韩国电影,向韩国以外的读者介绍韩国电影(书的幕后推手是“韩国电影振兴委员会”,你大致可以看出此书的官方色彩)。但这本书的奇特之处在于,它的实际编撰者有三十余位,从而在编年体的框架内有自由跳跃的写作方式,这种方式或许使书的结构存在某种混乱,却也能让韩国电影史有了前后响应的连贯性。
如果我们全面审视这本电影史,会发现一个名曰“审查”的幽灵一直居住其间,是这本书的许多撰写者都很难规避的一个问题。这个“幽灵”具有非常强烈的政治色彩,一直影随身动,紧跟韩国的政治时局变化。电影初传入朝鲜半岛时,朝鲜王朝根本就没有什么审查的概念,最多派个警察去看场子,因为“众多观众聚集在黑暗场所,难免会发生点小摩擦”。随着日本对朝鲜的殖民入侵,电影审查制度的建立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种审查很明显是为了限制民主主义言论的表达,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更是在韩国强化了电影审查,在1940年制定了“韩国映画令”,把“亵渎皇室尊严和损害帝国威信”作为法令的基础。此时对于拍摄电影的限制完全是一种政治上的需要,是对确立日本“宗主国”地位的意识的强调,如果我们把目光从朝鲜拉回到日本,就会看出两处审查政策的不同,黑泽明在他的《蛤蟆的油》里曾经说过:“我认为,那时内务省的检查官们一个个全是神经不健全者。他们都是迫害妄想狂,都有虐待狂、受虐狂和色情狂的性格特征……他们把外国电影里的接吻镜头全部剪掉,凡是女人光着脚或露膝的画面,也一律剪掉。”他所要争取的自由表达显然与韩国的电影创作者们是有区别的。到1948年韩国政府成立,审查依旧阴魂不错,军人掌握政权时期,审查只是换了个基调而已,“不许攻击政府”肯定是必需的,反共意识形态更是审查者的普遍共识。军政府搞出了事前审查制度,并且为此不惜在1962年修改了宪法,以保证这种审查制度不违宪。
当然,如同任何一种丑陋的制度一样,苛刻的、自利性质的政府审查行为不会永远存在。从1984年开始,韩国政府开始废除事前审查制度,政治钳制大为减少。令人意想不到然而又在情理之中的是,审查的松绑带来的是一股色情影片的热潮。这或许也是重视保护青少年的中国广电部门迟迟不愿意推行电影分级制度的一个原因。而韩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在1996年开始推行,这一回宪法没有扮演绊脚石的角色,宪法裁判所多次认为电影振兴委员会推行的分级制度所含有的对电影的分级审查是违反宪法的,甚至认为给电影分级的机构都是“属于宪法禁止的审查机关”。
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审查与人类的自由表达权利一直是相生相伴的,分级制度并非审查的完全终结,之所以在分级制度确立后,韩国电影的题材呈现多元化的格局,过去不能碰的敏感问题也出现了重大突破,完全在于创作人员的自由表达权得到了放大。过去的审查制度(无论是日占时期还是军政府统治时期)充满黑箱操作,并且还有恶法保护,它不仅让一部电影无法上映,成为了禁片,而且事前审查制让许多电影创作早早就胎死腹中,连拍摄都不可能。分级制度同样也保证了观众的选择权利,一个文明社会的成年公民有权利选择他想观看的任何电影,对青少年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对成年人意志的限制与践踏。当然,任何“好”的制度不可能一日促成。韩国电影审查制度不仅依附于电影工业本身,更多的是韩国政局的缩影,当军人政府下台之日,电影的蓬勃发展已经势不可挡。第一部给韩国电影带来国际声誉的《生死谍变》,直接触及了韩国与朝鲜之间的间谍战,这种题材的开发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电影不仅在韩国本土取得了票房成功,而且还打开了韩片在日本与香港的市场,成为了韩国电影兴起的标志。不仅南北问题不再成为禁区(《义兄弟》也受惠于此),而且韩国电影创作者也有了可以反思自己国家的历史问题的可能,无论这种尝试是否成功。李沧东和奉俊昊都在自己的电影中对光州事件做了微妙的表达,而金志勋导演的《华丽的假期》更是直接展示了光州事件中政府军队对民众的镇压。审查的松绑让电影的类型创作有了巨大的空间,韩国已经成为了一个恐怖片生产的大国,这在过去是无法想象的,金知云的《蔷花红莲》甚至让好莱坞买去了改编权。林常树导演的《那时候那些人》将朴正熙总统被刺事件加以戏剧化,结果引起了轩然大波,汉城地方法院要求电影删除开头和结尾的片断,引起了电影公司的不满,做出了在判决之前提前公映的举动,这次对电影的干涉与审查没有多大关系(否则影片决无上映的可能),而是影片涉及的事主亲属告到了法院。像这样的争议反而是一种进步,所有问题可以公开讨论,而不是像过去那样黑箱操作,无声无息。
韩国电影在21世纪的飞跃,从苛刻审查转向分级制度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我们看完《韩国电影史》,就会明白书的编者序中的那句话的分量,当人们探究韩国电影何以成功时,作者的回答是———“旧制度和审查,首先必须废除”。
8. 素媛这部电影促使韩国更改了什么法律,
《素媛》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它促使韩国更改了哪条法律?各位,这个问题非常好。首先,它涉及到的是娱乐圈的话题,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话题,很接地气。其次,这个话题比较轻松,所以是个难得的好题目。说到娱乐圈,小编首先想声明以下几点:首先,演员也是一种职业。既然是职业,那就没有高贵或者低下之分。所以,在小编看来,娱乐明星,和环卫工人一样,都应该被尊重。
这部电影的真实事件远比片中要残忍得多,希望大家都能关注这个案件,让世界上少一个受害者。也希望大家看到这篇文章能够在别人受到伤害时得出”受害者有罪“的结论。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人而为人,我们本善。最后强调一下,它促使韩国更改了哪条法律?据史料记载,时任韩国总统的李明博出面向全国民道歉,并很快修改了侵犯幼女的法律法案,后来韩国推出化学阉割,就是因为该电影的推动。
9. 真相总是那么的触目惊心,电影《熔炉》在韩国法律界的反响如何
电影《熔炉》真的改变了韩国法律。
电影《熔炉》暴露出的社会福祉机构内存在着的侵害残障人人权的问题,也引发了韩国民众对残障人群体的集中关注效应。韩残障人团体等民间组织一致呼吁应对《社会福祉事业法》进行修订。
2011年12月29日,韩国国会通过了《社会福祉法事业法修订案》。修订后的社会福祉法规定,对触犯《性暴力特别法》和《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十年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在职期间对使用社会福祉设施的人员实施同类犯罪的,将永远禁止从事社会福祉事业的经营管理业务。
《社会福祉事业修订案》还规定了经营管理人员停止执行职务,强化国家和自法团体的指导和监督力度,提高社会福祉经营管理机构公益性和透明性等措施。
同时,电影中暴露出的光州仁和学校虐待和性侵害学生事件,也引发人们对学生人权和性侵犯问题的关注。韩政府为预防“熔炉”事件的再次发生,积极推动国会通过《教育公务员法修订案》。修订案规定对实施性犯罪的老师将处以100万韩元以上的罚金并予以清退。
2011年10月起,韩国教育科学技术部对全国所有寄宿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特殊教育学校实施联合检查,并成立预防对残障学生实施性侵犯的“常设监督团”。同时还将对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关从业人员的性犯罪经历进行调查。
韩国各级教育机关对残障人学生性侵害现状进行调查,并加强性教育以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韩国京畿道、光州、首尔等城市也相继出台《学生人权保护条例》禁止间接体罚,禁止性别歧视等。
(9)韩国针对电影的法律扩展阅读:
在电影中,涉案校方动用权力压迫、利益诱惑等手段疏通法官、检察官,取得了被害儿童监护人的和解,并最终以处罚最轻的缓刑避开了法律的实际惩罚;在现实中,光州仁和聋哑特殊教育学校虐待和性侵残障学生事件则发生于2000年。
2000年至2004年间,光州仁和特殊教育学校教职人员长期对残障学生实施虐待及性暴力侵害。直到2005年6月,此事才广为人知。原因是一位职员实在忍不住,向光州障碍人性暴力服务机构揭发了此事。
之后,继警察与检方进行搜查后,国家人权委也展开了调查。但是当时对罪犯的处罚很轻,2005年11月,该案一审,涉案校长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行政室长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名教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不过,前述当事人在判决后事实上没有接受实质性的惩罚,仍继续在学校担任职务。
事情过去6年了,无论是加害方,或是受害方似乎都将这件事埋藏在记忆深处,权当一切都不曾发生过。
电影的上映不仅引起了人们的反思,也再次将这起已结案的性侵害案件推上水面。在韩国民众的集中关注和推波助澜之下,韩国光州警方组成特别调查组再次着手对“仁和学校事件”进行调查。
2011年9月29日,40名涉案教职员工中,其中1名因涉嫌性暴力被起诉、12名因涉嫌向事业法人行贿予以不拘留起诉、13名受到向所任职机构通报处理、其他14人则接受内部调查。
2011年12月29日,光州地方检察厅对涉嫌对女学生实施性暴力侵害的光州仁和特殊教育学校另一主要当事人实施逮捕,该名当事人2006年曾因证据不足作不起诉处理。仁和学校目前亦因援助资金中断等而处于事实上的关闭状态。
10. 韩国电影熔炉真是改变了韩国的法律吗
可以这么说。
电影熔炉改编自韩国女作家孔枝泳同名小说,以发生于光州仁和特殊教育学校(距首尔四小时车程)的真实案件为蓝本创作,电影于2011年9月在韩国上映后,引起了巨大反响,据统计,总观影人数达到570多万,为韩国人口的十分之一,甚至连总统李明博也观看了此片。
这部电影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的修订。详细介绍如下:
一、《熔炉法》
在强烈的民意背景下,2011年10月28日,韩国国会,208名出席会议的议员以207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了《性侵害防治修正案》(又名《熔炉法》)。熔炉法规定:
1、性侵女身障者或不满13岁的幼童,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废除公诉期;
2、对残障者性暴力犯罪的,删除了“不能反抗”的构成要件;强奸犯罪的处七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强制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仅提高了量刑刑期,而且不得宣告缓刑;
3、从事残障人保护及公益事业的人员,对残障者实施性暴力犯罪的,在量刑标准的基础上加重二分之一刑期以严惩。新法于2012年7月正式实施。
二、《社会福祉事业法修订案》
2011年12月29日,韩国国会通过了《社会福祉事业法修订案》。修订后的该法规定,对触犯《性暴力特别法》和《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十年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在职期间对使用社会福祉设施的人员实施同类犯罪的,将永远禁止从事社会福祉事业的经营管理业务。
三、《对残障者实施性暴力等人权侵害预防对策特别委员会组成决议案》
韩国国会还通过了《对残障者实施性暴力等人权侵害预防对策特别委员会组成决议案》,该特别委员会将对以残障者为对象实施性暴力等侵害人权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关对策。
2011年12月19日,韩国大法院量刑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性犯罪类型中新设对残障者实施性暴力犯罪,与对非残障者实施性犯罪相比,量刑标准由三年提高至五年。新的量刑标准将于2012年3月16日正式实施。
四、《教育公务员法修订案》
同时,电影中暴露出的光州仁和学校虐待和性侵害学生事件,也引发人们对学生人权和性侵犯问题的关注。韩政府为预防熔炉事件再次发生,积极推动国会通过《教育公务员法修订案》。修订案规定对实施性犯罪的老师将处以100万韩元以上的罚金并予以清退。
2011年10月起,韩国教育科学技术部对全国所有寄宿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特殊教育学校实施联合检查,并成立预防对残障学生实施性侵犯的“常设监督团”。同时还将对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关从业人员的性犯罪经历进行调查。
五、《学生人权保护条例》
韩国各级教育机关对残障学生性侵害现状进行调查,并加强性教育以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韩国京畿道、光州、首尔等城市也相继出台《学生人权保护条例》,禁止间接体罚、禁止性别歧视等。
(10)韩国针对电影的法律扩展阅读
电影真实案件:
2000年开始,光州仁和特殊教育学校的部分教职人员开始对残障学生实施虐待及性暴力侵害。
2005年,光州仁和聋哑学校前行政室长金某在学校行政室用绳索捆住有听觉障碍的女生(当时18岁)手脚,强奸至伤。
2005年6月,该校教师全应燮向光州身障者家庭暴力谘商所揭发了此事。案件中的学生受害严重,时隔数年,曾为受害学生们做心理治疗的老师在回忆起当年受害学生的糟糕状况时,仍忍不住痛哭失声。
这所学校是私立学校,同时又是既能获政府补助又能向企业募款的社福法人单位,受《私立学校法》和当时实行的《社会福祉事业法》的双重保护,经营自主,完全不受外界监督。所以,虽然当地人权团体付出种种努力,寄希望于司法,但结果很不理想。
一审中,只有4人受到司法审判,其中校长、总务主任一审分别被判5年和10个月,2名性侵老师被判2年。二审更是发生大逆转,校长、总务主任以没有前科和与被害者家属达成协议(用公款支付和解费)而被判缓刑获释。
事实上,前述当事人在判决后没有接受任何实质性的惩罚,仍继续在学校担任职务。人权团体认为判决不公,一直坚持抗争,但收效甚微。
2008年,韩国女作家孔泳枝读到关于此事件的网络新闻,调查之下,很受震动。她将该事件写成小说在网络上连载,点击率超过1600万人次。
2009年,小说出单行本,大卖。电影中的男主角孔刘(正在服兵役)读到此书。
2010年8月,孔刘退伍,提出将小说翻拍成电影的计划。电影由着名导演黄东赫执导,孔刘主演,2011年9月上映。
电影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了小说,它使这起已结案的性侵害案件重新走进人们的视野。很快,网络出现要求案件调查重启的百万人签名活动。在韩国民众的集中关注和推波助澜之下,韩国光州警方组成特别调查组再次着手对仁和学校事件进行调查。
2011年9月29日,40名涉案教职员工中,其中1名因涉嫌性暴力被起诉、12名因涉嫌向事业法人行贿予以不拘留起诉、13名受到向本人所任职机构通报处理、其他14人则接受内部调查。
2011年12月29日,光州地方检察厅对涉嫌对女学生实施性暴力侵害的另一主要当事人实施逮捕,该名当事人2006年曾因证据不足作不起诉处理。学校亦因被光州政府取消执照而暂时关闭。金某被判12年有期徒刑,戴电子脚镣10年,身份信息公开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