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院线大片 » 青海海东平安电影院今天排期

青海海东平安电影院今天排期

发布时间: 2022-06-10 22:10:40

Ⅰ 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必须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依法打击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加强行政管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五)加强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制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六)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与服务工作,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七)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八)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九)动员和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组织协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行政区域、部门、单位确立责任范围,建立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制度,严格考评,兑现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辖区、本团体、本单位、本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省、州(市、地)、县(市、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健全办事机构,配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第十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决定;
(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奖励与处罚;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社会责任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加强重点人群、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物品的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消防、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交通事故;加强对内部保卫机构、治保会等基层治保组织的检查指导,建立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和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对保安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人员的管控、教育和改造工作,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Ⅱ 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与属地治理、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辖区管理职责依法负责本省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规定由地方承担的铁路安全环境管理以及护路联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牵头协调等职责。第六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构建铁路、地方突发事件应急联动体系,并定期组织开展联防演练、预警响应机制演练、模拟突发事故处置演练,提高铁路安全预警、事故处置能力。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极端天气等监测预警沟通机制,落实安全防范和防灾减灾措施。

铁路运输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应急救援电话号码,方便公众反映影响铁路安全的突发事件。第七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铁路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铁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中小学生遵守相关规定。第八条在铁路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测、安全防护、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充分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铁路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建设数字安全保障体系。

鼓励铁路安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大数据安全管理、大数据安全分析、数据安全可视化等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九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铁路安全管理属地管理责任,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范围,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承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和安全保卫职责。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用地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铁路外部环境隐患排查责任,依法对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线路实行全封闭管理,加强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和铁路线路封闭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依法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做好跨越航道的铁路桥梁区域、责任范围内上跨铁路道路桥梁和道路铁路并行路段安全防护设施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安全管理工作,设置并维护责任范围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防撞设施、道路限高限宽标志;依法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共同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规划管理,将铁路线路、车站、枢纽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做好铁路沿线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工程建设的管理,城镇规划区内铁路沿线两侧高大烟囱,彩钢瓦、石棉瓦等采用轻质物体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治,上跨铁路城市道路桥梁的安全运行管理。

Ⅲ 吉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铁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铁路安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用地范围外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事故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第六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铁路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铁路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事故隐患。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铁路沿线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建立协作配合机制,负责组织巡查、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第十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标识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第二章铁路线路安全第十二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第十三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燃放烟花爆竹、烧荒;
(三)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植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经常性巡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拒绝排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铁路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十五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上跨铁路桥梁、渡槽、管线、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和下穿铁路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其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经常性巡查维护,发现不能及时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事故隐患,应当向铁路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Ⅳ 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铁路安全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依法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铁路监管部门,是指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第六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七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铁路从业人员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情形,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铁路运输企业、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报告、举报电话,并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报告、举报提供便利。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加强对铁路线路、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的巡查和维护;(三)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铁路运输企业对不能自行处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铁路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统一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并保障经费投入。铁路沿线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巡防管控、安全环境治理、治安隐患排查和矛盾调解处理,开展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第十一条铁路沿线应当实行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巡查制度,解决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监管的问题,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第十二条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应当与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车站、列车等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具体分工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南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确定。第十三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和并行铁路的公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道路、桥梁经营维护单位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并行铁路的道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维护和下穿铁路通道两侧道路的维护。

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平安广东建设的决定

一、平安建设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二、平安建设应当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平安建设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科技引领、共建共享的方针,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三)加强生产、食品药品、互联网、环境等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提高动态管控水平;
(五)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走失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
(六)做好社区矫正、刑满释放、戒毒等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涉邪教人员的管控处置工作;
(七)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八)开展治安防范和基层平安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九)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平安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五、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平安建设权责清单,明确各级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统一组织实施平安建设工作,推动平安建设深入开展。六、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统筹推进平安建设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按照平安建设权责清单开展平安建设工作,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各级综治委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协作机制,加强成员单位在开展平安建设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共同推动平安建设工作。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本地区的平安建设工作。八、国家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区协商等制度,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在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九、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平安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参与平安建设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十、鼓励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工作,拓宽公民参与平安建设的渠道。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平安建设工作,共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开展脱贫攻坚,发展教育医疗事业,促进就业创业,缩小收入差距,完善社会保障,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十二、国家机关应当完善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逐步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网上信访成为群众信访主渠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医患纠纷等矛盾多发领域搭建平等协商平台,建立健全对话、协商、谈判机制。十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参与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吸收专家参与技术性、专业性领域纠纷解决工作,提高纠纷化解权威性、公信力。鼓励运用互联网新技术进行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协商谈判。

Ⅵ 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铁路安全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路地协同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平安建设考核,保障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的必要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安全和工程质量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的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保护铁路安全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铁路安全职责第七条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省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和省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召集,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召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工程建设的管理,以及穿跨越铁路的城市道路的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农业种植、养殖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危及铁路线路安全的林木处置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明确成员单位其他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职责,督促成员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协调解决影响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的重大问题等事项。第八条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双段长责任制,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协调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双段长责任制的地方段长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担任。

设区的市地方段长应当组织、协调、监督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铁路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地方段长与对应的铁路段长,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确保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早消除。第九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铁路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第十条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并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从事铁路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十二条对涉及铁路安全的申请事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受理地点、受理渠道、办理程序、相关条件和办理期限等信息,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建设项目涉及铁路安全依法需要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要求提供勘察设计、安全评估等材料;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答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工程项目,涉及铁路安全依法需要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的,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及时同意符合铁路安全保护条件的申请事项。

Ⅶ 福建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协同管理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第五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落实省级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省行政区域铁路安全保障的有关工作。第六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护路联防组织等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铁路从业人员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维修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情形,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报告或者举报电话,并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报告或者举报提供便利。对维护铁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九条鼓励在铁路安全监测、安全防护、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铁路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铁路安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质量、铁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相关设施设备,做好铁路运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第十一条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巡防管控、安全环境治理、治安隐患排查和矛盾纠纷调解处理等工作。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开展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在铁路沿线设立双段长制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的巡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难以自行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或者接到有关隐患的报告、举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Ⅷ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湟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湟水流域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湟水流域(不含大通河流域)行政区域包括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湟中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条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发展循环经济,支持水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治理湟水流域水污染。
湟水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处理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并做好生活垃圾处置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对湟水流域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评价的内容。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水污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湟水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湟水流域水环境的义务,享有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监督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湟水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公民、社会组织参与湟水流域水环境保护。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湟水流域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湟水流域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湟水流域各类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本省经济、技术条件,适时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湟水流域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Ⅸ 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区域协作、行业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共治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铁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确定承担铁路安全管理牵头协调职责的主管部门,加强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与铁路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接,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范围;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环境制度机制,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环境治理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铁路安全管理人员及必要设备,将铁路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设备制造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配合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和铁路用地范围外环境污染治理。第八条鼓励在铁路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测、安全防护、风险预警、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建立数据分级分类共享机制,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铁路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第九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铁路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建设安全第十一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铁路通道预研预控等专项规划,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
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审批单位应当征求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意见。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进行评估。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估报告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产生的影响,保障其安全。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与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石油、燃气等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确定施工作业方案,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第十四条铁路与道路、轨道交通、渡槽、渠道、航道、管线等设施交叉或者并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设置安全防护等设施和警示标志,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设置、管理、维护主体:
(一)相关设施与铁路同步建设的,由设施管理部门或者设施经营单位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设置主体,建成后按照规定由设施管理部门或者设施经营单位管理和维护;
(二)相关设施建设在后的,由设施管理部门或者设施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
(三)铁路建设在后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建成后按照规定移交相关设施管理部门或者设施经营单位管理和维护。

热点内容
日本综艺中国电影完整版 发布:2023-08-31 22:05:04 浏览:1830
日本污电影推荐 发布:2023-08-31 22:03:58 浏览:808
北京电影学院有哪些小演员 发布:2023-08-31 22:01:10 浏览:1798
日本电影女主割下男主 发布:2023-08-31 21:58:33 浏览:1531
一个法国女孩剪短头发电影 发布:2023-08-31 21:57:38 浏览:1526
日本电影主角平田一郎 发布:2023-08-31 21:54:07 浏览:1169
电影票为什么抢不到 发布:2023-08-31 21:52:52 浏览:1442
电影院眼镜吗 发布:2023-08-31 21:50:27 浏览:869
港剧晓梅是哪个电影 发布:2023-08-31 21:50:15 浏览:914
书生娶个鬼老婆是什么电影 发布:2023-08-31 21:49:25 浏览: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