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改建扩建取消文件
① 形势与政策 求解 浅析我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划
关于我国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
[征文]关于我国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
福建省南安市蓬华镇华美村 洪色露
文化市场是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活动以商品的形式进行交换的场所及其交换关系的总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文化市场悄然兴起,一个个文化分市场便争先恐后地发展起来,先是文化娱乐市场以各种娱乐形式进入人们的生活;尔后,电影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也开始注重市场操作;随后,戏剧、戏曲、音乐、舞蹈演出也拿起了市场的指挥棒,全国范围内各种商业性演出层出不穷;特别令人目不暇接的是音像制品和商业美术品铺天盖地的蔓延,等等,各文化分市场以其独特的方式向国人展示着自己的风采。进入新世纪,我国文化市场的建设更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国家到地方,都把文化市场建设纳入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并给予高度重视。本文拟就我国文化市场的特点、现存问题和发展对策做一探讨。
一、我国文化市场发展的基本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文化市场迅速崛起和发展,成为引人注目的文化经济。它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各项文化事业的繁荣,调动了全社会兴办文化事业的积极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经营者、竞争者跻身其中,开拓了发展文化事业的新途径。特别是新兴的文化娱乐活动进入市场以后,改变了过去那种单调、贫乏、落后的生活方式,为健康、科学、文化的现代生活方式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推动了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目前,文化市场呈现出以下基本特点。
(一)文化市场经营投资主体呈多元化发展
市场竞争要求有多元的利益主体和多元的经营投资主体。文化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改善,为推动文化市场建设,国家在文化经济政策、文化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系列的调整。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导下,文化市场的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例如,电影市场中的电影制作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全民所有制的各大电影制片厂的投资、地方独立制片人的投资、中外合作投资等;电影院的改建、扩建的投资,也由原来的自我投资变成社会联合投资或吸收外资投资(但不能超过49%)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投资也可以多方参与,本国人、外国人、独资、合资均可;营业性演出活动中所有制资格限制的取消,也意味着演出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趋向,等等。以广东为例,文化市场的形成打破了原来由政府独家投资的模式,出现了政府、企业、私人、外商多方投资的新格局,如音像制品租赁业几乎全为个体经营;图书销售市场已经形成以"新华"系为主导,社会其他资金(包括其他国有资金、私有资金等)介入竞争的多元化、多层面格局。这些,都向我们昭示国家、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已呈并存态势,文化市场呈投资渠道多元化发展的特点。
(二)文化市场分类齐全
我国文化市场蓬勃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先后形成了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书报刊市场、影视音像市场、文化交流经纪市场、文化经营服务市场、文化旅游市场、文物工艺美术市场、文化教育市场等九大分市场。这九个分市场基本囊括了我国全部的进入市场交换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渗透到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层面。这种结构框架在今天的文化市场上依然存在,而且又增加了新的成员,使其结构多元化更趋明显。例如,除了前面讲到的九个分市场外,又兴起了国人注目的网络文化市场。网络文化以迅捷的方式给文化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了广大的青年朋友。还有,原来比较弱势的礼仪文化市场、花卉文化市场也异军突起,令人刮目相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人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婚丧嫁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庆典活动也越来越频繁。这种种社会需求滋养了各大礼仪文化公司,致使坐落在全国各地的礼仪公司生意兴隆火爆。与此相对应,各种大、中型花卉市场,各式各样的鲜花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人们的眼前,花卉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新朋友。可见,文化市场的结构正朝着多元化的趋势发展,门类齐全。
(三)文化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文化市场的科技化趋向日趋明显
现在,文化产品无论是在生产和制作方面,还是在销售与流通方面都出现了科技化势头,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例如,电影和电视剧的拍摄与制作,注意采取了高科技的手法与技巧,特别是一些高难度的镜头与场面的拍摄,大多采用电脑合成或电脑制作,其效果是单靠演员演出难以达到的。电子图书的出版,特别是文化娱乐市场中异军突起的网络文化产品,更是高新技术的产物。消费者只要一打开网页,便会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获得各地各行业的相关信息资料,包括经济、政治、文化艺术等无所不包、无奇不有,多彩的游戏软件也令人心旷神怡。此外,文化产品的销售与流通也出现了科技化的趋势。例如,传统的电影发行是通过胶片的移动传递来实现的,这种方式不仅销售成本高,而且容易产生盗版。以高科技为依托的数字院线制则能避免这一问题。它是通过网上数码来获得放映影片的内容,从而直接在电影院上映。这种院线制,不仅发行、放映快速、便捷,而且使盗版者无缝隙可钻,这就既降低了流通费用,又保护了知识产权,从而推动了电影市场的良性运转。可以说,我国文化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育、发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了巨大的跨越,特别是高科技的渗透越来越走进人们的生活视野,文化市场的科技化趋向日趋明显。
二、制约我国文化市场发展的瓶颈"法制问题"
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是文化产业体制的基本支柱。文化市场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产物,然而它又是正在建立的市场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当前文化市场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但问题并不在于市场本身,而是在于缺乏规范化管理。文化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两方面。真正要绝缘,管理办法只能是法制化,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随着中国加入WTO,加强法规建设以克服文化市场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更是迫在眉睫。总的来说,当前文化市场的法制建设普遍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文化市场法规体系不健全,文化立法工作亟待加强
文化市场的管理法规还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部分项目还没有法规文件来规范。近年来,文化市场概念发展很快,新兴的项目不断出现,文化市场概念的外延在急速扩大。如:文化部于1996年发布了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把射击、钓鱼、电脑游戏等新的娱乐项目纳入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范畴,但至今还没有出台有关这些项目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对繁荣文化市场有着重要影响的文化经纪人的管理,目前也没有正式的法规来规范。此外,还有的项目存在交叉管理的问题,等等。这些都给管理带来了难度。第二,缺乏有力而合理的法规条文,现有的法规条文与世贸规则有较大的差距。第三,政策界限难以把握,有的法规文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政策规定,由于其内容不够具体,致使执法把握尺度不准,操作性不强。以娱乐市场的游戏机和游艺机为例,两者的本质区别在哪里,现行法规并不明确,这既给操作单位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更给那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二)执法混乱,在管理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兵把守的弊端
当前的文化市场普遍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导致了市场上执法的混乱现象。如娱乐市场、图书市场、音像市场、演出市场等分别由政府几个部门分开管理,人为地割裂了统一的市场,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掣肘,妨碍了政府执法的力度和管理职能的实施。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
文化市场管理法制建设虽然比其他法制建设滞后,但中央和地方还是制定了不少法规,现在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突出。如中央和各省市三令五申禁止音像制品的非法制作和发行,但是,充斥文化市场的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大都是国家出版社及地区期刊社发行的。究其原因,一是知法犯法,出于某些利益驱动,主管人员、执法人员明知故犯;二是以权代法,某些地方单位的文化活动越过文化管理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而该部门既不经中央部门审批,又不尊重地方文化部门就擅自审批同意,这种权大于法的情况还大量存在;三是执法人员本身的素质不高,私心重,怕得罪人,害怕树敌和遭受打击报复,因此不能做到执法必严;四是极个别执法人员、管理人员贪赃枉法,经不起金钱诱惑囿于人情,置法规于不顾,造成了文化市场管理混乱的现象。
三、加强文化市场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发展中国先进文化的内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迎接加入WTO挑战的需要,也是净化社会环境,保证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为此,必须从加强文化市场法制建设方面入手,努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经营活动,建立健全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比较规范的文化市场。
(一)政府要对整个文化市场实行统一规范和宏观管理,加快文化市场的立法步伐,逐步完善文化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加快文化立法是实施文化市场法制化管理的基础,必须下大力气加快文化立法步伐。
政府行政部门要健全各类文化市场的管理规定,逐步完善立法与执法工作。由于文化市场的特殊性(门类多、覆盖面广、易变性强等),期望在一个法规中包含所有文化市场中的经营项目是不现实的,必须高度重视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于各种新兴的文化娱乐市场的项目管理,可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入手,待实施后逐步积累经验,进而提升到法规层次。尤其要对原有的法规条文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凡与世贸规则有抵触的,要认真修改或重新制定,有些甚至要废除。要把文化市场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使其建立在可靠的法制基础上。
(二)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建设,强化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根据文化市场的发展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加强文化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建设。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必须把好进人关,对执法人员的挑选应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方式,要注重吸收文化领域中各方面的代表加入文化市场执法队,适当增加参与文化市场执法的机构编制,要对执法人员实行上岗前的系统的法律培训,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执法实绩的考核制度,对做出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或者不廉洁分子要及时、果断地将他们从执法队伍中清除出去,以保证文化执法队伍的质量。文化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采取强有力的整治措施,严格管理,从各个方面堵塞漏洞,对违法者的制裁不能以罚代法。要依法打击非法活动,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净化文化市场。同时,要坚决反对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禁止在文化经营上通过行政垄断形成地区封锁和不公平竞争,以保证文化产业发展有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
(三)赋予人民群众以维护秩序、维护自身利益的更大权力
从根本上说,文化市场秩序要靠社会全体成员、靠广大人民群众来维护。一方面,应加大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官员对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合理竞争秩序的责任,但另一方面,不能把维护市场秩序的权力仅仅交付给少数人,不然就无法监督执法者的行为,防止执法者与违法者的串通。要赋予各种公众舆论在监督执法者上更大的发言权,要进一步发挥"消协"等社会群众团体在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方面的作用。要建立群众举报监督机制,各种社会传播媒介和文化执法机构应为群众举报活动设立举报热线或开辟舆论阵地,可配以专门的扫黄打非机构,像110报警制度那样24小时值班,对触犯者的制裁量刑标准作严格规定,收缴的罚款一律交国库,执行部门不允许留存。全部有关法律,让全民通晓,对举报属实者,采用奖励制度。总之,要发动全社会对文化市场和市场执法主体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督。
②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94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标准》建设停车场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局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建筑面积。但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差额费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规定。第六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任意占用、出租,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市规划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报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第八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有关停车场使用管理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附: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font size=+1>
建筑类别
计算单位
标准车位数标准车位数小型汽车自行车旅
馆
一类每套客房0.3二类同上0.2三类同上0.1外国人公寓每套住房1办
公
楼
外贸商业办公楼
每1000平方米建筑
面积4.5
其他办公楼同上2.520饭
庄
一类
每1000平方米建筑
面积15
30
二类同上7.540商
店一类
每1000平方米建筑
面积2.5
40
二类同上240医院
每1000平方米建筑
面积2
15
展览馆
每1000平方米建筑
面积2.5
45
电影院每100座位1至345剧院每100座位3至1045体育
场(
馆)一类每100座位445二类同上145</font>
注:1.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2.饭庄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3.商店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商店。
4.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5、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项标准总和的80%计算。外国人公寓和办公楼配套建设的,公寓可按每套住房0.5车位的标准计算。
③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第三条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电影局分别是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各自直属的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级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第四条新建项目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立项申请,区、县文化局应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审批;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后三十天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经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批准并经产权人同意后,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改建、迁建、拆除的其他审批手续。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转业或撤销,必须经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审批。第五条新建、改建、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必须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剧场规范)或《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影院规范)以及市文化局和市电影局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改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改变演出功能或电影放映功能;
(二)不减少总建筑面积和观众厅的使用面积;
(三)设在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内的,应当安排在底层,便于观众进入和疏散。第七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迁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与文化设施的规划布局相一致;
(二)迁建用地和建设资金已落实。第八条有偿出让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负责该场所的重建。重建后的场所归原场所单位使用。
(二)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必须在原地或原地附近重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可在原地重建或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原地重建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迁建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对已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定期
进行维修,保持场所及其设施的完好。第十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电影放映场所的附属设施,应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建筑物的正面不得设置与演出或电影放映内容无关的商业性霓虹灯、灯箱等广告;场所的门厅内不得设置电子游戏机或经销除食品、饮料以外的其他商品。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单位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市文化局、市电影局或区、县文化局的管理,并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检查证件。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责令停工,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投资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责令停工或重建,并处以重建所需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市文化局、市电影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④ 拥有了那些认证才可以叫星级影院
国家星级影院标准——电影院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电影放映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提高电影院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影院星级评定采取自愿原则。
电影院星级评定,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 ( 试行 ) 进行。
第三条 星级的高低表示该电影院在设备设施、视听技术条件及服务项目等方面所达到的不同标准。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依次划分电影院的等级,五星为最高级。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电影院星级评定的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四、五星级电影院的评定及三星级电影院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可设立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一、二星级电影院的评定,三星级电影院的初评及四、五星级电影院的初审、推荐工作。
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检测设备。
第五条 申请星级电影院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电影院或从事经营放映电影业务的影剧院、文化宫 ( 馆 ) 、俱乐部、礼堂等放映单位;
二、具有卫生、消防、环保等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
三、电影院 ( 包括多厅影院的所有厅 ) 必须配有固定式电影放映、还音设备和《数字电影技术要求》 ( 暂行 ) 规定的条件;
四、营业放映电影三个月以上。
第六条 申报一、二星级电影院,应当向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影院星级申请报告》。
评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 ( 试行 ) ,组织检测组逐项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并形成《检测报告》,由专家根据《检测报告》对电影院进行评审和定级。符合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授予相应的《星级标志》。评定结果报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申报三星级电影院除按上述程序报批外,还需将相关材料和评定结果报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审批,经批准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星级证书》,授予《星级标志》。
第七条 申报四、五星级电影院,应填写《星级电影院申请报告》,经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初审后,报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评定。初审时限为 30 日。
第八条 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收取有关材料后,根据《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 ( 试行 ) 组织检测组逐项进行实地枪查和测试并形成《检测报告》,由专家根据《检测报告》对电影院进行坪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授予相应的《星级标志》。
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评定决定。
第九条 一院多厅的电影院,各厅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有超过 75 %以上数量的影厅达到所申请的星级标准,其余影厅允许降低一个星级标准,才能评为该影院所申请的总体星级。
第十条 对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的评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收到评定通知 30 日内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复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应自收到复审申请 60 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已评定为星级的电影院,扩建、改建后须按本办法重新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星级电影院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总局和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检结束后,由年检部门写出审核报告。达到原星级标准的在《星级证书》上加盖验审合格章。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电影院应限期整改,并由年检部门重新复核,复核通过的按程序在《星级证书》上加盖验审合格章。
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星级资格,并收回《星级证书》和《星级标志》。
第十四条 星级电影院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和处罚,或观众对电影院观映条件、放映质量、服务水平意见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通报、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作出撤销星级评定。
第十五条 电影院在申评星级电影院时行贿、弄虚作假的,取消已评定的影院星级,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评星级电影院。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检测组、专家组的人员在电影院星级评定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星级标志》、 《星级证书》和申报电影院星级的各种表格,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和使用。
第十七条 《星级标志》应置于电影院的显着位置,并按规定悬挂。
星级电影院可以将《星级标志》印制在本影院的宣传品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白颁布之日起施行。
电影院的星级评定工作是在2002年7月,由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星级影院评定标准”文件。
文件规定:三星级以下电影院由各省市文化局评定,四星、五星级电影院由国家广电总局评定授牌。影院要在营业半年后,经评定后获得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星级证书》,并被授予相应的星级标志。审评一共设置了48个细分条款,从电影放映机、立体声还音设备、银幕宽度、座椅排距、画面稳定性及清晰度、影厅混响时间、噪音评价,到停车场所、影院标志、电脑售票、宣传橱窗、通风冷暖设施都有详细规定。
除了现在在一般影院都可看到的设施外,五星级影院还有很多特别的细节规定:比如电影院内得有咖啡厅;夜间影院外部得有霓虹灯或现代化灯光装饰;要有专供残疾人进出影院的通道及专用厕位,无障碍观映条件和其他服务;观众坐的是高档、活动时无噪声的软椅;电影院里,夏天的温度不高于28摄氏度,冬天不低于18摄氏度等等。卫生间要有与卫生间分离的盥洗室,要装有面镜、有洗手液、有冷热水、有挂衣架和自动干手机,卫生间要清洁无异味,设蹲、座式便器和分离式小便斗,厕位分室,放置除臭剂。
到目前为止,全国拥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五星级影院”资质的影城一共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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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比实验室的历史 DOLBY
杜比实验室是由瑞 米尔顿 杜比博士建立的。杜比博士1933年生于美国俄勒冈州波特兰市,成长于旧金山湾区。他16岁还在高中读书时,就在Ampex公司打工。该公司是美国最早生产磁带录制设备的厂家之一。稍后,他负责开发该公司研制的世界上第一台实用录像机的电子电路部分。
1957年杜比自斯坦福大学毕业,获得英国剑桥大学提供的马歇尔奖学金,研究长波段X光。1961年他获得物理学博士学位。1963年,他接受联合国任命前往印度担任为期两年的顾问。
作为一个业余录音爱好者,杜比博士多年以来认识到在磁带上录制音频或视频信号时本底噪声对录制质量的损坏。在印度时他开始认真地思考一种降低噪声而又不损害录制质量的办法。他的这些探索成为后来杜比A降噪,B降噪和C降噪系统的基础。
1965年回到英国后,他在伦敦建立了自己的实验室用以实施他在印度时想到的方案。1968年成立了以"杜比实验室"命名的公司。尽管在公司成立的前10年,工作的中心在英国,但它一直是一家美国公司。1976年后,公司的主要工作转移到旧金山。
1965年,第一台杜比A型降噪器(A代表音频Audio)生产了出来。该系统的设计能针对多种音频降噪应用,尤其是可以解决录音棚中录制母带时磁带录音机产生的噪声。到1966年为止,已经有好几种降噪技术问世,但它们都多少要损害录音质量。因此杜比博士当时面临的困难是如何使业内人士和潜在客户相信他的技术。那时,多轨录音机,从4轨,8轨,16轨到24轨,开始应用,当多轨录制的磁带进行混音时,其混录的两轨母带噪声电平比双轨直接录制的母带要高很多。
1966年1月,Decca唱片公司英国部认为杜比A型降噪器确能如杜比博士所描述地那样发挥作用,于是定购了9台杜比A301 A型降噪器,首次应用于1966年5月在维也纳录制阿什肯那齐演奏的莫扎特的一些钢琴协奏曲。1966年11月,Decca出版了第一张应用杜比A型降噪器录制的唱片-由索尔第指挥的马勒第二交响曲。
随后,录音行业开始承认并大量使用杜比A型降噪系统。一开始只用于录古典音乐,当多轨录音技术推广后,便得以更广泛的应用。不久,全世界专业和非专业人士都开始将"杜比"与高质量录音联系在一起。
随着希望将杜比发明的降噪技术用于民品录音机的呼声的不断升高,在一家美国商用磁带录音机制造商KLH公司的敦促下,1967年4月杜比实验室开始研制更实用的民用降噪技术,起初称为"简化杜比系统",后来成为广为人知的杜比B型降噪技术。在杜比B降噪技术的开发接近完成时,杜比博士作出决定,杜比实验室将不生产民用音频产品或称消费电子产品,而是向厂家授权杜比的技术,再由已经很成熟的厂家进行应用生产。到1974年底,杜比实验室的授权厂家已达47家,包括了所有消费类音响器材的主要生产厂家。
此后,杜比实验室开发了一系列的技术:C型降噪,SR(频谱录音),S型降噪,HX Pro, 杜比立体声,杜比环绕,杜比定向逻辑,AC-1,AC-2,杜比数字(AC-3),杜比E。这些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专业及民用音响器材,电影录音,影院回放设备,数字广播等方面。
DTS是“Digital Theatre System”的缩写,是“数字化影院系统”的意思。从技术上讲,DTS与包括Dolby Digital在内的其它声音处理系统是完全不同的。Dolby Digital是将音效数据存储在电影胶片的齿孔之间,因为空间的限制而必须采用大量的压缩的模式,这样就不得不牺牲部分音质。DTS公司用一种简单的办法解决了这个问题,即把音效数据存储到另外的CD-ROM中,使其与影像数据同步。这样不但空间得到增加,而且数据流量也可以相对变大,更可以将存储音效数据的CD更换,来播放不同的语言版本。(
⑤ 中央政府对县级市电影院建设有哪些扶持和政策
在2013年召开的全国电影专资工作会议上,根据多方讨论后的结果,新的《县城影院建设补贴政策》即将出台。据内部消息: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而且补贴的额度还不小。相信这对于全国县级影院投资者而言,无疑是一件令人欢欣鼓舞的大事件。
从近些年国家频繁颁布影院建设的有关政策来看,充分展现了国家对于发展影视影院产业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随着国家对影院相继推出的多项引导和鼓励发展的政策等等多种迹象,充分说明了,中国的影院发展又将会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到达一个新的高度。
以下仅是列举了一些草案中的基本条款(具体政策以国家颁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一)补贴范围
1、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县城(含乡镇)数字影院。
2、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改扩建并投入正式营业。
3、依法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4、符合《电影院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21048-2007)中一星级影院的评定标准。
5、使用符合规范的售票软件系统向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正常报送票房数据,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6、已经加入城市电影院线公司,且在经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7、不低于3个放映厅,合计达到200个座位的,或者少于3个放映厅,但中、东部地区年度票房达到100万(含100万)以上。西部地区年度票房达到50万(含50万)以上。
8、所有放映厅安装使用2K数字电影设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每厅补贴标准为40万元,最多3个厅。不到3个放映厅,但符合补贴条件的,按实际放映厅个数补贴。地方财政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筹解决。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延后一年、分两年进行补贴的方式下达。2011年新建的影院,2013年全部补贴到位;2012年新建的影院,2013年每厅补贴20万元,2014年每厅再补贴20万元。依此类推。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县城数字影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级广电部门,报送资金补贴申请报告及《县级数字影院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放映场所地址方位图和观众厅座位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K数字放映服务器注册证明》与院线公司签订并在有效期内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同广电部门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本省资金申请报告经及《县级数字影院建设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以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形式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⑥ 国家对在县级城市开办电影院有什么优惠政策
关于《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县城数字影院建设补贴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和通知》
省专资办:
因《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县城数字影院建设补贴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上报时间较紧,应部分省管委会要求,在征得财政部教科文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现将“通知”主要内容摘要下发,望各省专资办按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待收到正式“通知”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摘要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中西部地区(含乡镇,下同和东部困难地区县城数字影院建设予资助,具体条件如下:
1、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者改扩建并投入正常营业的影院:
2、依法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3、符合《电影院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21048-2007)中一星级影院的评定标准;
4、使用符合规范的售票软件系统向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正常报送票房数据,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5、已经加入城市电影院线公司,且在经营中无违法规行为;
6、不低于3个放映厅、合计达到200个座位的,或者少于3个放映厅,但中、东部地区年度票房达到100万(含)以上,西部地区年度票房达到50万(含)以上;
7、所有放映厅安装使用2K数字放映设备
(享受本通知的县城数字影院可同时享受先征后返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每个厅补贴标准为四十万元,最多三个放映厅。不到三个放映厅,但符合补贴条件的,按实际放映厅个数补贴。地方财政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筹解决。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延后一年,分两年进行补贴下拨的方式。2011年新建的影院。2013年全部补贴到位:2012年新建的影院,2013年 每个厅补贴20万元,2014年每个厅再补贴二十万元;依此类推。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县城数字影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级广电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县级数字影院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放映场所地址方位图和观众映厅座位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K数字放映服务器注册证明》、与院线公司签订的并在有效内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同广电部门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本省资金申请报告以及《县级数字影院建设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和相关申请资料,以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形式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凡越级上报和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