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城用电开关管理制度
① 电源管理规定
电源管理制度
机房维护人员专职负责,做到设备的检查和定期维护
1、保障综合机房设备供电采用双回路交流供电
2、保障交流配电柜设备完好,定期检查除尘
3、保障行政交换机的整流电源设备完好,定期检查除尘
4、定期保养维护行政交换设备的后备电源电池,做好检查和除尘
5、定期保养维护综合自动化的UPS电源设备,保障完好
6、定期保养维护自动化设备的后备电源电池,做好检查和除尘
7、定期保养维护网络设备的UPS及电池,做好检查和除尘
8、所有后备电源的维护保养,定期充放电,并做好记录
9、所有电力设备停送电及维护必须按记录项填写完整
1、酒店内所有电器设备安装,应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2、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进行1--2次绝缘测试,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3、各种建筑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如工作需要时,必须事先向保安部、动力部申请。临时电线只准使用绝缘电缆线。
4、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上硬塑料或金属套管内,禁止崐在库房间顶架设线路。
5、集体宿舍的照明线路由动力部指派电工负责统一架设和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准私拉乱接。
6、必须做到“十不准”即:⑴不准用电灯烘烤衣物或取暖;⑵不准用纸布等易燃物做灯罩;⑶不准将电线挂在铁钉上或用铁丝牵拉;⑷不准在电线上搭晒衣物;⑸不准非电工擅自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⑹不准用铜、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使用;⑺不准电动机超负荷运转或带负荷拉闸;⑻不准在宿舍、客房内使用电炉或电热器具;⑼不准在电器设备旁堆放可燃物和其它杂物;⑽不准凑合使用有毛病的电线、插头、开关、灯关等。
② 安全用电有哪些管理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
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 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
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 行公示。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
为确保安全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
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
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当检查发现有事故隐患的、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要求施工单位纠正。
凡隐蔽工程部分,必须提出中间查验,且中间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否则,供电企业不予对竣工工程查验。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验收证明、试验单位的承试资 质、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承装(修、试)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监理资料。如有不符合规定 的,改正后予以检验,直至合格。
查验时,要根据规划、建设、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
第十七条 供电单位要统筹安排受电工程接入电网时间,以减少停电对广大用户的影响。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身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第二十二条 输(配)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牌,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大型车辆、吊车、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附近进行搬运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预防措施,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 行驶在江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应及早放下桅栏杆;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
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条 广播线路、电讯网络线、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为避免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严禁下列行为:(一)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四)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在电杆上栓牲畜。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六)攀爬、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七)利用杆塔、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八条 严禁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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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商场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专卖店、商场人员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1、所有用电设备必须要有安全认证,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手来鉴定导体或设备是否带电,在380/220伏系统中可用验电笔来进行验电;
3、更换熔丝或安全检查、检修电气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避免带电操作,保险丝不能用铜、铁丝代替
4、安装、定期检查触漏电保护开关。
5、移动电气设备时,均应关掉电气设备开关、切断电源后进行。
6、不私拉、私扯、改动电线、插排、插座,不乱动和私自修理电气设备, 不私加、私用未经批准的用电器(大到加热设备,小至手机充电器)、不准在电线上挂东西、晾衣物。
7、变更、移动用电器具、设备、电线,移动带电展柜、岛柜、立柜,应报电工来协助完成。
8、清洗带电装置时,应换掉装置开关、切断电源清理,注意检查电线有无破损,若有必须立即报修。
9、落地电线很危险。电线落地后受到挤压、踩踏、摩擦、拉扯、浸湿破坏后,极易漏电,发生危险。
10、不能淋湿、浸泡电器、线路、插头。
11、注意雨季气候潮湿,会使电器、线路、插头的绝缘性能下降,从而增加触电危险。
12、插头、座、用电器具、设备、线路发生打火、漏电等故障时,必须立即切断本级或上级电源,并立即报电气科处理。
13、湿手触摸电器很危险。湿手拔插插头、触摸电器、电线,会因绝缘降低而发生触电危险,也不要用湿布擦抹带电设备。
14、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5、电气设备上面不得随意覆盖衣物毛巾、报纸杂志、纸箱、塑料布、杂物等物品
16、发现插头、电气设备连线松动;插头与座、座与固定物连接不牢固时要及时报修。 保持电器设施通风散热,闻见烧焦气味、发现导线破损、电器设备外观损坏、设备异常发热,异常声响,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报修检查,不得带故障使用。
17、用电器具、线路等发生火灾时,尽可能先切断电源,立即报警并就近使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切断电源后的电气火灾,多数可按照一般性火灾来扑救。
注意:千万不可用水扑救带电设备火灾。
18、封场之前,退场的营业员切断自己负责的卖场用电设备,关闭展柜、柜台灯,切断柜台电源,必须知道一次小小的疏忽就可能导致一场灾难。
19、配合接受用电检查工作,不得推委,不得刁难检查人员。
20、熟练掌握用电安全知识,在工作中保护好商场和劳动者自身的利益,不留安全隐患,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保护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二.用电操作规程
1.送电 先合总闸,再合分闸
断电 先断分闸,再断总闸
2.总开关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
“T”试验按钮,每个月要按一次,按下后保护器会自动跳闸,黑色复位按钮突起,说明漏电保护器正常,可以起保护作用。反之,漏电保护器不动作,就需要更换。重合闸时,须把突起的黑色复位按钮复位,否则就合不上闸。
3.金卤灯的使用
金卤灯断电后,重新送电,须要等15分钟后再送电,禁止断电后马上使用
参考资料:http://wenku..com/view/239503196bd97f192279e99a.html?from=rec&pos=4&weight=2&lastweight=2&count=5
④ 用电、用水的管理制度怎么写啊有谁能帮帮我
公司用电管理制度
一、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供电设施。
二、禁止私拉、乱接电源和宽带网线。
三、禁止动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工作人员对上述行为发现不予以制止而造成的后果同样负重要责任。
四、灯具、插座等用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及时修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修,否则发生故障后果自负。
五、电梯使用:工作日按照作息时间,上班提前半小时开启,下班延迟半小时关闭电梯。
六、电热水箱使用:工作日每天上下午上班时间供应开水。其他时间需供应开水,由门卫用电茶壶解决。
七、工作日晚上及双休日、节假日停止使用空调、电梯、电热水箱设备。确需使用的,由门卫开启电源,用后及时关闭,并登记备案。
八、下班后,请各位工作人员尤其是最后一个离开工作场所的,要自觉关闭空调、电脑、照明灯等所有用电设备,以杜绝浪费。
九、奖励制度
1、 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电工班长责任制,年度内无责任事故的单位给予用电安全奖励200元;
2、 对于各项自检记录齐全,标牌齐全,能支持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的无违章行为的单位每年奖励200元;
3、 对于能够及时发现严重违章行为消除重大用电隐患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500元;
十、处罚制度
1、 每发现一次违反操作规程(包括未按规定关闭用电设备)的行为,用电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操作者罚款10元;
2、 对于电器线路安装不合规格者罚款10元;
3、 对于不按要求安装电器设备造成电气设备损坏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人员罚款100元;
4、 无证人员擅自安装或拆除带电设备的人员及违章指挥人员各罚款200元。
美高仁公司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节约用水,保障公司低成本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经贸委《工业节水管理办法》(待定)、《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加强节水管理,推进节水技术进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部门向节水型发展。
第三条 公司鼓励支持部门和职工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各部门和职工有履行节水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总务课综合管理各部门的节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水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公司的节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负责组织编制节水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对重点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节水监测,促进公司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负责组织节水信息交流和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参与组织较大节水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绩效的评定验收。
(五)参与较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立项的节水论证和初步设计“节水篇(章)”的审查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六)负责节水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编报发布公司用水与节水统计信息。
(七)负责组织、指导节水宣传和公司节水工作岗位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八)负责指导公司所属部门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开展,指导和协助组织节水标准宣贯。
第五条 各部门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课的节水工作,应担负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公司有关节水工作的法律、法规、办法、规定、标准;组织制定本公司的节水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用水定额,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制定贯彻本公司的年度用水计划,节水计划和长远规划,监督本公司合理用水情况,对本公司所属单位进行用水和节水指标的考核和奖罚。
(三)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公司节水技术改造计划和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组织对本公司重点设备、装置、系统的节水监测。
(五)参与本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立项的节水论证,参与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节水篇(章)”的审察及竣工验收。
(六)负责本公司用水统计分析,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节水统计报表,水资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节水工作情况,公布本公司用水节水情况信息。
(七)负责组织节水培训和节水宣传。
第六条 各部门年新鲜水用量50立方米以上的部门必须设专职的节水岗位,节水岗位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公司有关节水工作的法律、法规、办法、规定、标准,具有节水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七条 节水计划管理。公司节水主管部门每年下达各部门节水指标计划,各部门应将下达的指标分解到各用水小组,并落实节水措施。
第八条 节水统计管理。公司节水主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公布各部门用水与节水状况。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票据、凭证)和统计台账,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公司上年度用水与节水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7月15日前报送公司上半年用水与节水统计报表。
第九条 节水监测管理。公司环保站承担节水监测技术工作,受节水管理部门委托,依照有关节水法规和标准对用水部门的水利用状况进行检查、测试、评价,对节水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测试评定,节水监测的经费由委托部门安排。
重点用水部门的主要用水系统每年要有计划实施节水监测,至少每5年重复一次。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水管理。
(一)年新鲜水用量超过30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节水篇(章)”专题论证用水合理性,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节水篇(章)”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节水指标、措施和要求。
(二)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会同总务课审察、监督项目“节水篇(章)”中节水措施与用水指标的落实和达到情况。无“节水篇(章)”或经审察达不到有关节水设计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建设,主要用水指标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节水标准化管理。各部门应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节水标准,并可根据情况制定本部门节水标准。制定节水标准要本着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和公司特点,以及有利于加强节水工作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用水定额管理。各部门应制定先进、合理、可行的主要产品(作业)用水定额,定期(一般为三年)修订,实行单位产品用水定额考核。
第十三条 水计量管理。各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标准《公司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全、管好、用好水计量器具。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实行计量考核、计量核算、计量收费,不允许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做好水的采、输、配、用各环节的管理工作,防止水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 节水宣传教育。公司和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国家和公司的节水法律、法规、办法、规定、标准,普及节水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水意识。
各级节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公司和本部门组织的节水培训。重点用水岗位操作人员未经节水教育、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四章 合理用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有利于节水的工作机制,并纳入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因地制宜保护和开发水资源。积极开发利用电镀废水资源,逐步实现废水资源化。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生产、生活的不同需要,实施分类供水。
第十九条 公司应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地设置空气冷却(冷凝器)系统,减少冷却水的用量。
第二十条 公司应提倡一水多用、生产污水零排放,提高污水处理回用率,减少新鲜水消耗。
第五章 节水技术进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确定并组织实施有引导作用的节水示范工程,各部门要积极按照国家政策实施节水工程,采用节水新技术新产品。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在科学研究资金中适当安排节水资金,用于先进节水技术研究。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安排足够的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第二十四条 总务节水管理部门要对节水项目跟踪考核,进行节水投资效益分析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鼓励各部门采取共担风险、共获收益的节水技术服务机制,促进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各部门对节水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节水项目净收益情况,在工资总额中列支部分节水奖,公司重大节水项目成果奖由董事长奖励基金开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各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浪费水资源和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⑤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安全用电常识:禁止用手移动运转的家用电器,如台扇、洗衣机、电视机等。禁止赤手赤脚修理家中带电的线路或设备。禁止用湿手、湿布接触灯具、开关等电器用具。禁止随意将三眼插头改成两眼插头。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私自在原有的线路上增加用电器具。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用电设备。
电是一种自然现象,指静止或移动的电荷所产生的物理现象,是像电子和质子这样的亚原子粒子之间产生的排斥力和吸引力的一种属性。自然界的闪电就是一种电现象。电磁力是自然界四种基本相互作用之一。电子运动现象有两种:缺少电子的原子称为带正电荷,有多余电子的原子称为带负电荷。
电发展出了现代电力工业和电子科技。在现实生活中,电的机制给出了很多众所周知的效应,例如闪电、摩擦起电、静电感应、电磁感应等等。人们利用它来使电灯发光,带动机械转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