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衛生監督微電影
A. 動物防疫宣傳標語
篇一:動物防疫宣傳 標語
動物防疫 宣傳標語
《動物防疫法》是動物防疫活動的根本大法
加強動物防疫構建和諧許昌依法防治,全面提升動物防疫工作水平 防疫知識進萬家 促進發展保安全
貫徹《動物防疫法》 大力發展現代畜牧業 強化動物衛生執法確保畜產品安全 搞好動物防疫,保障公共安全 貫徹《動物防疫法》 強化重大動物疫病防控 依法保證居民吃放心肉、喝放心奶 報告動物疫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搞好動物防疫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 人畜共患傳染病 需要大家來防控
篇二:20xx動物防疫宣傳標語集合
動物防疫宣傳標語
1、熱烈慶祝《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認真貫徹實施《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
3、貫徹《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
4、認真貫徹防疫條例,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5、防疫就是增收,少死就能增效
6、畜禽養殖成敗在防疫,效益在規模
7、依法治疫、科學防疫
8、履行強制免疫義務,提高疫病防控水平
9、依法實施動物檢疫,保障動物產品食用安全。
10、增強動物防疫意識,規范畜禽養殖行為
11、防疫知識進萬家,健康養殖促發展
12、飼養動物應免疫,出售動物須檢疫
13、發現動物疫情快報告,發現買賣病害畜禽應舉報
14、病害畜禽吃不得,病死畜禽要深埋
15、不得屠宰患病動物,不得買賣病害畜禽
16、調運動物要申報,買入動物要隔離
17、嚴格防疫條件審查,加強養殖建設管理
18、嚴格動物防疫條件,規范動物防疫行為
19、搞好動物防疫 ,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0、加強動物衛生監督,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21、加強動物衛生監督,保障產品質量安全
22、建立動物防疫長效機制,確保不發生重大動物疫病
23、動物防疫是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篇三:動物防疫宣傳標語
動物防疫宣傳標語
1、強化動物衛生監督、確保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
2、加強動物防疫工作,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
3、加強動物衛生監督,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4、依法實施動物檢疫,保障動物產品食用安全。
5、依法落實強制免疫義務,提高動物預防保健水平。
6、禁止經營未經檢疫和無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
7、嚴格動物防疫條件,規范動物防疫行為。
8、病死動物不屠宰,病害肉類不買賣。
9、發現疫情快報告,發現違章速舉報。
10、飼養動物應免疫,出售動物須檢疫。
11、嚴厲打擊病害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
12、打擊經營、加工、儲藏病害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
13、養殖須免疫、進出須消毒、管理要科學、健康促發展。
14、執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加強動物檢疫。
15、嚴厲打擊抗拒防疫、逃避檢疫的違法行為。
B. 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持續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動物防疫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綜合防治、全程監管、重點控制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實行動物防疫責任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義務,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監督管理以及無害化處理、應急物資儲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計生、食品葯品監管、林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動物防疫相關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技術培訓等工作。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和防疫室建設,為動物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村級動物防疫員應當做好養殖戶飼養的動物疫苗免疫接種和疫情報告等工作。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服務機構,由其承擔動物防疫、檢疫等工作。
動物診療機構以及執業獸醫、鄉村獸醫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活動。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動物防疫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科學知識,提高動物防疫的科學技術水平。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動物防疫意識,增強動物疫病防控能力。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訂強制免疫計劃;並根據本省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第十四條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密度和質量未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要求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採取整改措施,督促養殖戶重新免疫或者補免。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和預警預報制度,定期對轄區內動物、動物產品衛生安全狀況、動物飼養經營企業生物安全管理狀況等進行風險評估,實行免疫、監測、檢疫、監管等綜合防控措施,分病種、分區域、分階段預防、控制動物疫病。
向本省輸入動物、動物產品實行風險評估制度。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省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劃。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方案。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及方案,開展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C. 動物衛生監督標志是什麼意思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標志由國徽圖案、長城、盾牌、五星、牛頭、蛇仗以及中英文的中國動物衛生監督字樣組成,具有強烈的時代感和可辨性,體現了以下幾方面寓意:
(一)徽標外形為國徽圖案,內含盾形圖案,體現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管理與執法職能;
(二)長城背景寓意中國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是確保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強有力的屏障;
(三)盾形上方的五星體現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權威與庄嚴;
(四)中國動物衛生監督的中英文字樣體現了嚴謹、醒目、易於識別的設計原則;
(五)牛頭的設計既代表動物的廣泛含義,也寓意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恪守崗位、勤懇務實、無怨無悔的工作態度,同時也是獸醫英文「Veterinary」首字母「V」的變形;
(六)蛇仗的設計體現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防控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健康及動物產品安全的目的;
(七)橄欖枝的設計寓意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維護社會和平、和諧、穩定的本職
D. 甘肅省動物防疫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監督管理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納入考核體系,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和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實行動物疫病防控責任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內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或者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林草、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免疫、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承擔動物疫病凈化、消滅的技術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承擔動物防疫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畜牧獸醫機構承擔本轄區動物防疫、公益性技術推廣服務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第六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以及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村級防疫員參加動物防疫工作的,應當保障村級防疫員合理勞務報酬。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動物防疫信息化建設,實現飼養、防疫、檢疫、屠宰、流通、無害化處理等信息數據實時互通共享,建立全鏈條可追溯體系,提高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效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或者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做好動物防疫知識的技術咨詢和技術培訓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對動物疫病的防範意識。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相關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動物疫情撲滅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因參與動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和預警制度,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根據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分病種、分區域、分階段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
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動物疫病的區域化管理,落實國家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動物、動物產品跨區域調運等動物疫病分區防控措施;加強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和管理,鼓勵和支持動物飼養場建設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疫病防控、環境保護等需要,決定在本轄區特定區域、特定時段,禁止家畜家禽現場宰殺。
E. 機構改革,撤銷了動物衛監督機構後,動物檢疫由那個部門實施
法律分析: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動物檢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法律依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F. 雲南省動物檢疫和衛生監督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和衛生監督,防止疫病傳播,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及其他飼養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產品是指未經加工熟制的肉、脂、臟器、血、蹄、角、乳、種蛋、皮張、毛、骨、精液、胚胎等。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飼養、屠宰、加工、倉貯、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進出境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貿易性動物產品的出境檢疫和軍馬、軍騾、軍犬的檢疫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和衛生監督工作的宣傳和管理。
縣以上畜牧(農牧)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和衛生監督工作。其所屬的動物檢疫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實施動物檢疫和衛生監督;鄉(鎮)畜牧獸醫站負責農村集市出售家畜的產地檢疫。
貿易、供銷、工商、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航空、航運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和衛生監督工作。第五條動物檢疫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檢疫檢驗,出具檢疫檢驗證明;
(二)制止檢疫中發現的患病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銷售及運輸,責令並監督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協助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展動物衛生監督檢查;
(四)為動物防疫檢疫提供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第六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動物及動物產品衛生狀況實施監督、監測;
(二)對動物衛生標准、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技術監測和評價;
(三)對需采樣檢疫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按有關規定進行采樣,發現問題有權封存、留驗;對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有權扣押、責令追回,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處理動物衛生技術爭議;
(五)負責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檢驗證、章、標志的核發和管理。第七條上市出售的家畜,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地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出售。第八條從縣境外引進國家確認的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應經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准。引進後經復檢符合要求的,方可作為種用。第九條從省外運進本省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應有運出地的動物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證明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進行補檢。第十條長途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火車、汽車、船舶、飛機,應憑縣以上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運輸檢疫證明或產品檢疫檢驗證明承運。裝貨前和卸貨後對車廂、船艙、機艙進行清掃、洗刷,並由動物檢疫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實施消毒,出具消毒證明。
運輸途中病、死動物及其糞便、污物不得隨意拋棄,必須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第十一條屠宰加工出售的家畜,必須進行宰前檢疫及宰後檢驗。在縣城以上城市和較大的集鎮屠宰出售的,應在市、縣人民政府指的定點屠宰廠(點)屠宰。宰前檢疫和宰後檢驗由縣以上畜牧(農牧)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進入農村集市或直接到飼養戶收購屠宰的,由鄉(鎮)畜牧獸醫站實施。經檢疫合格的,開具檢疫檢驗證明,加蓋統一驗訖印章或者加封檢疫檢驗標志,方可出售。第十二條國有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具備檢疫條件的,經所在地、州、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考核合格,可委託其負責自檢。第十三條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及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的;
(二)染疫、有害的;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其他不符合動物衛生規定的。第十四條具有一定規模的動物飼養場、屠宰廠(場)和動物產品加工、倉貯場所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二)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冷藏間、檢驗室、消毒器具等基本設施;
(三)有污水、污物和病害動物及染疫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應先徵求當地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意見,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條動物檢疫員和動物衛生監督員由縣以上畜牧(農牧)行政部門考核,按規定審批、發證、管理。
動物檢疫人員、動物衛生監督人員執行任務時,應當佩戴規定標志,出示執法證件。
G. 什麼是動物防疫行政執法主體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主體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動物防疫監督職權。作出影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由其本身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機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動物衛生監督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獸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與落實,其行政執法的執法依據除以上所述外,還有《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但主要是圍繞行業法律《動物防疫法》開展執法工作。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二)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三)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條 獸醫行業協會提供獸醫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合法權益,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動物防疫和獸醫知識。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