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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聯合製作怎麼署名

發布時間: 2022-09-19 18:48:39

① 看了這么多年電影,你知道什麼是出品人和聯合出品人嗎為什麼都在爭做電影出品人

出品人和聯合出品人的區別在與投資的多少,出品人投資佔比大,聯合出品人只是投資者之一。出品人一般是主要出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對影片銷售有幫助的影視界大腕人物。出品人是整個影片的靈魂人物,決定影片的風格、種類及市場走向。聯合出品人是參與投資的。其實就是出品方的法人代表,比如出品有中影集團,那韓三爺就是出品人。如何某公司只是投了一小部分錢,那他就是聯合出品人,法人代表掛聯合出品人。


出品人負責影片前期的市場調查,通過調查來決定是否值得出品該影片,一般是主要出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對影片銷售有幫助的影視界大腕人物。如果他們在調查之後認為影片值得被搬上大銀幕,那他們就會找到所屬的電影集團投資製片人及相關人員,開始商談選導演、劇本、演員、贊助商等事宜或者直接選擇一部拍攝詳情全部確定的電影,之前成為最大出資人。

②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繁榮電影創作生產,維護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的製片者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外合作攝制電影,是指依法取得《攝制電影許可證》的境內電影製片者(以下簡稱中方)與境外電影製片者(以下簡稱外方)在中國境內外聯合攝制、協作攝制、委託攝制電影片。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外電影製片者在中國境內外合作攝制的故事、美術、科教、紀錄、專題等電影片(含電視電影、數字電影)。第四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是管理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行政主管部門。第五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包括下列形式:
(一)聯合攝制,即由中外雙方共同投資(含資金、勞務或實物)、共同攝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擔風險的攝制形式。
(二)協作攝制,即外方出資,在中國境內拍攝,中方有償提供設備、器材、場地、勞務等予以協助的攝制形式。
(三)委託攝制,即外方委託中方在中國境內代為攝制的攝制形式。第六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尊重中國各民族的風俗、宗教、信仰和生活習慣;
(三)有利於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
(四)有利於中國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安定;
(五)有利於中外文化交流;
(六)不得損害第三國的利益。第七條 國家對中外合作攝制電影實行許可制度。
未取得《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的境內外組織或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合作或獨立攝制電影片。第八條 廣電總局指定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為從事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管理、協調、服務的專門機構。承辦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立項申請、提出影片初審意見等有關事項。第九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立項申請程序:
(一)中外雙方將擬合作攝制電影的中文(規范漢字)劇本及相關文件提交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
(二)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自收到該電影劇本和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中外製片者的立項申請、合作意向書及外方資信、主創人員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廣電總局;
(三)廣電總局自收到初審意見、立項申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立項決定;
(四)符合聯合攝制條件的,由廣電總局頒發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符合協作攝制或委託攝制條件的,由廣電總局簽發批准文件;
(五)取得許可證或批准文件後,中外雙方應根據批准立項的內容簽訂合作合同。第十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第十一條 聯合攝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創人員的,應當報廣電總局批准。第十二條 聯合攝制的電影片,應當製作普通話語言版本,其字幕須使用規范漢字。根據影片發行的需要,允許以普通話版本為標准,製作相應國家、地區、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版本。第十三條 中外合作攝制完成的電影片,經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及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機構審查。第十四條 聯合攝制的電影片,經審查合格,取得廣電總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後,方可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發行公映。
協作攝制、委託攝制的電影片,經審查合格的,可持廣電總局的批准文件辦理出境手續。第十五條 中外雙方對已經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如需更改,應當報廣電總局審批。第十六條 中外合作攝制的電影底片、樣片的沖印及後期製作,應在中國境內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應報廣電總局批准。
剪余的底樣片素材暫由中方保存,影片在境外公映半年之後方可出境。第十七條 外方應通過中方合作者或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在中國內地聘用電影創作及勞務人員,並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與應聘者簽訂合同。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電影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第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電影製片者在境內合作攝制電影。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5日原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布的《關於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③ 影視作品版權如何署名

由於影視作品的拍攝需要大量資金,並且具有高風險性,因此,出於對降低投資風險的考慮,一部影視作品一般都會由多家單位共同攝制和出品。下面八戒知識產權就來和您一起探討影視作品版權該如何署名的問題?影視作品版權只有取得《攝制電影許可證》的電影製片單位才能夠從事電影拍攝活動;拍攝電視劇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廣電總局相關部門頒發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才能夠從事電視劇拍攝活動。因此,存在這種情形:某些單位事實上參與了影視作品的攝制投資,但是由於未取得相關資質,無法在影視作品上以攝制單位或出品單位的名義署名,但是根據攝制合同,應當享有影視作品相應的版權。這種影視作品上署名的作者與按照合同約定的實際版權人不一致的情形,在影視作品領域並不鮮見。《版權法》規定的製片者,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司法解釋中都沒有明確的界定。因此,對於具體影視作品權利人的認定,不同的法院也千差萬別。在我國版權相關法律體系中,沒有統一規范作者的署名標准和要求。影視作品中對製作人的署名方式就有製作、出品、聯合出品、出品監制、出品公司、其他出品公司、攝制、聯合攝制、協助攝制、聯合製作等多種。而且,同一作品的片頭、片尾署名不一致、作品與製品署名不一致等情況非常嚴重。

④ 聯合行文時,作者應怎麼署名

聯合行文作者應為同級單位。

聯合行文要注意的內容是:

1、行文的各機關部門必須是同級的;

2、聯合行文對於共同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或興辦某些事業,是非常有利的;

3、幾個平行機關或部門聯合行文,應將相對應的各機關都列為主送機關;

4、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且單位不宜過多。

5、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的發文字型大小。

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

這是部門之間相互行文的規則。過去,只有政府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現在,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都可以相互行文。部門之間相互行文的條件是:

1、同級黨委、政府的部門。

2、依據各自的職權,有行文的必要性,不得超越職權范圍。

3、部門之間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相互發布、傳達要求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一般用「函」行文,也可以用「通知」行文。部門之間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相互聯系工作和答復審批事項,應當用「函」行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應當准確理解和正確貫徹執行這一行文規則,凡超越自己職權范圍的,應報請同級黨委、政府行文。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第四節 行文規則、網路——聯合行文

⑤ 電影出品人必須是公司法人

不是,大部分是,並不是必須。

出品人與製片人是一回事嗎?

出品人一般是主要出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對影片銷售有幫助的影視界大腕人物。製片人是整個影片的靈魂人物,決定影片的風格、種類及市場走向。製片人是整部影片的籌建負責人,負責拉贊助、找投資,成立劇組、決定用哪個導演、選哪些演員等,負責劇組的日常生活與維持劇組的拍攝活動,以及成片之後的宣傳與播放等一系列事務。因此出品人和製片人是有區別的。

通俗點說,出品單位就是一部影視劇的出資主體,出品人一般是主要出資方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國產電影片字幕管理規定》:獲得《攝制電影許可證》和《攝制電影許可證(單片)》的單位,可獨立或聯合署名為出品單位、其法人署名為出品人。比如《泰囧》是光線投的,那麼光線的老總王長田就是出品人,參與投資的就是聯合出品單位,該投資方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聯合出品人了。

⑥ 出品人和聯合出品人的區別

出品人和聯合出品人的區別在與投資的多少,出品人投資佔比大,聯合出品人只是投資者之一。

出品人一般是主要出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對影片銷售有幫助的影視界大腕人物。出品人是整個影片的靈魂人物,決定影片的風格、種類及市場走向。

聯合出品人是參與投資的。其實就是出品方的法人代表,比如出品有中影集團,那韓三爺就是出品人。如何某公司只是投了一小部分錢,那他就是聯合出品人,法人代表掛聯合出品人。

拓展資料:

出品人一般是主要出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對影片銷售有幫助的影視界大腕人物。出品人是整個影片的靈魂人物,決定影片的風格、種類及市場走向。

出品人是製作公司(單位)的總負責人或者法人。

其實,聯合出品人一般意味著他們是影片的主要投資人之一。

⑦ 請問一下大家,關於電影劇本版權和署名權的問題

摘要】中國電影市場迅速發展的,但編劇的地位仍很低,其署名權等著作權亟待保證。近來編劇署名權糾紛激增,本文就幾個典型糾紛案件對編劇的署名權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結合中國實情,總結外國經驗,思考如何保護編劇的署名權等著作權。
【關鍵詞】編劇;署名權;著作權
【寫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編劇的法律地位隨著中國電影市場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中國電影,藉由電影認識並了解了一些演員與導演,並為他們的才能很震撼,但是,有一些人卻在無形中被人們默默忽略了。他們同樣的電影作品的創作者之一,同樣付出了不輸於導演和演員的努力,但是,他們卻並不為人所知,他們的權利一次又一次的被侵犯與忽略。他們,就是編劇。編劇,是指通過文字創作出劇本即影視劇的故事來源的作者。編劇甚至可以說是整部影視作品的核心與靈魂人物。他們不僅要創作出好的故事情節,還要將此落實於筆頭的劇本創作上,並挑選出適合出演劇本的演員。一出好的電影,往往是編劇先創造出好的劇本,然後與導演商討磋商一同進行二次創作而形成的產物。就電影作品而言,其整體著作權應由製片者享有,而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則享有各自的署名權,有權要求他人承認其創作作品的作者身份,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故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犯編劇的署名權。

二、從多案看編劇署名權由香港導演張之亮執導,劉德華、范冰冰主演的電影《墨攻》在2006年上映之後就鬧出劇本署名權糾紛,《墨攻》編劇、湖南劇作家李樹型隨後將張之亮告上法庭。李樹型訴稱,1998年,他受張之亮之邀,歷時一年創作出電影文學劇本《墨子之戰》。而電影《墨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內容、場景等與《墨子之戰》大致相同,且人物台詞與劇本台詞多處相同或相似。但該片字幕顯示,編劇為張之亮,而李樹型的名字則排列在工作人員一欄。李樹型請求法院判令張之亮停止侵權,銷毀侵權作品,公開賠禮道歉;賠償108.5萬元。而張之亮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說,涉案劇本是根據日本漫畫《墨攻》改編的,李樹型只是參與改編電影劇本,是電影劇組的人員之一。①而事實是,電影《墨攻》的劇本確實是[1]在劇本《墨子之戰》的基礎上創作而成的,雖然一些情形人物有所變動,但是不能否認的是李樹型對於《墨攻》劇本的貢獻,而他的編劇署名權卻被導演張之亮剝奪了。雖然在片尾的嗚謝名單中有編劇李樹型等三人的名字,但事實上,影片字幕最為醒目的部分凸顯的是張之亮身兼「編劇、監制、導演」於一身,這是無可置疑的侵權。該案在北京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李樹型的請求得到了支持,這也是近來編劇贏導演的第一案。繼李樹型贏得編劇權後,電影《投名狀》更是讓編劇們看到了署名權的信心。《投名狀》的編劇長達九個人,導演陳可辛在采訪中稱自己完全肯定每一個付出勞動的編劇的付出。正當我們認為編劇的署名權漸漸為人們所重視時,電影《趙氏孤兒》署名權糾紛的出現讓我們再次失望。高璇與同行任寶茹2008年應陳凱歌之邀,就根據《史記》和元雜劇的故事編寫了《趙氏孤兒》劇本。在完成前半部編寫後,由於和導演陳凱歌對劇本走向意見出現分歧,2009年7月,高、任二人退出了《趙氏孤兒》創作。12月起公映的電影《趙氏孤兒》,字幕中「編劇」一欄署名為「陳凱歌」,高璇、任寶茹的名字則被冠以「前期劇本創作」。這讓兩位編劇確感權利被侵犯,也讓編劇署名權、編劇的弱勢地位再次成為人們議論的焦點。

三、我對於《趙氏孤兒》署名權糾紛看法1、「前期劇本創作」與編劇的區別《趙氏孤兒》製片人陳紅隨後向媒體表示,兩位編劇並沒有完成全部劇本創作,而署名「前期劇本創作」是經由律師陪同下認可的,並不存在問題。那麼這里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此「前期劇本創作」在著作權法中是否有法可依?我翻閱了整個《著作權法》,答案是否定的,有關法律規范並未規定「前期劇本創作」這一概念。而這一概念也並不意味著其編劇地位的成立。高璇在劇本前期創作中貢獻了自己的力量,整個劇本中蘊含了她的勞動,其中途退出也並不應影響到其編劇的地位。整個《趙氏孤兒》的劇本時由陳凱歌,高璇、任寶茹三人共同合作完成,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陳凱歌,高璇、任寶茹三人作為共同編劇,對於該劇本理應共同享有署名權。2、編劇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的相關問題電影《趙氏孤兒》編劇署名權糾紛還引出了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有關於編劇與製片者所簽訂的合同的相關問題。《趙氏孤兒》的製片人陳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前期劇本創作」對於高璇而言是合理的,「我們尊重每一個人的工作,在確定這之前,我們核對過所有人簽訂的合同,並在律師的陪同下確定這些署名。」陳紅提出高璇因個人原因導致後續劇本未及時交出。雙方再次協商時間後,交出的部分劇本內容雙方有所歧義,最終終止合同。那麼這里就涉及到高璇與製片人陳紅所簽訂的合同中是否有涉及到署名的問題。是否有條款涉及到如因單方原因終止合同,對於終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劇本的署名權歸屬問題進行約定。在此案中,從陳紅的說法來看,其簽訂的合同並未就這方面進行約定,這對於高璇是很不利的。[2]由於編劇處於弱勢地位,訂立的合同常常是不平等的。比如規定劇本需要修改到「委託方滿意為止」或者「可以開拍為止」。而這個「滿意」、「開拍」是含糊的,編劇無法具體掌握和確認。如果訂立合同不全面,不合理,製片方更是可以忽視編劇的勞動,隨便刪改劇本,任意署名,編劇本身該有的作品完整權、署名權、修改權等都得不到保障。②

四、我國對於編劇的署名權保護現狀及不足不管是《墨攻》案還是《趙氏孤兒》案還是我所沒有提到的其他個案,都表現著編劇地位弱勢的現象。編劇所面臨的問題不僅僅只有署名權被侵害的問題。多年來編劇的權益受到多方侵害,很多編劇寫成劇本而得不到報酬,沒經許可劇本被倒賣他人,不與編劇打招呼胡亂修改劇本,不經同意隨意加人擠占編劇署名,各種電影海報及其他宣傳有意無意忽視和抹殺編劇的署名權等等這些現象層出不窮,因影視劇本創作產生糾紛的案件直線上升,嚴重損害了編劇的合法權益,打擊了他們的創作熱情。[3]在編劇們的努力下、在法律界及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指導下,近幾年來,編劇們的維權成果同維權意識一樣,有了明顯的提高。然而,我國對於編劇的署名權以及其他著作權的保護仍不到位,依法量化編劇工作,確定編劇署名權。建立行業規則進而推廣整個行業嚴格執行……這些都是我國著作權法所應當加強關注的事情。、

五、國外對於編劇著作權保護的相關參考而在國外,對於編劇著作權的保護則完善很多。好萊塢的編劇制度就全面很多。當地有個名為《銀幕認證手冊》(Screen Credits Man-ual)的規章。該手冊是由編劇協會和製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擁有很強的約束力。規定了「Written by」、「Story by」、「Screen Storyby」等多個頭銜的定義。同時在署名數量上也各有規定。事無巨細的是,「Screen play by」這個更像是國內編劇目前所做工作的類別。原則上規定不可以有超過兩個以上的署名共享。特殊情況下,單個編劇署名可以三個人,或者是由編劇組成的兩個團隊。除此之外,對於寫劇本的百分比數,以及原創和原創劇本都有非常嚴格的量化標准。可以作為內地相關法規的借鑒之一。另外,國外編劇們也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美國編劇協會就因為版權收益問題而發起罷工,導致好萊塢癱瘓。具體的罷工原因是因為近幾年娛樂產品有了更多市場輸出形式,DVD、互聯網、手機付費下載等,該罷工得到了希拉里等政要的支持。最終編劇成功,並和製片方簽訂新協議。六、如何解決編劇署名權等著作權的維權問題我目前還只是初識知識產權法,對於著作權的相關問題還不能建立完善的思想體系,在就自己思考與參考他人文獻的基礎上,總結出了如下幾點方法來更好的使編劇們的著作權得到維護。1、建立完善的法律規范目前編劇權益普遍得不到維護的根本原因還在於就編劇的相關著作權的法律規范並不完善。我國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於細節進行規劃。比如說,規定編劇所享有的各項許可權的具體條文,就署名權來講,編劇享有署名權,這種署名權在何種情況下成立,在未完成劇本時是否可對已完成的部分享有署名權,這種署名權能否轉讓以及轉讓的條件等。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已經對於編劇的權利有些許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有待於完善與細化。2、建立規范的電影市場體系建立規范的電影市場體系,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目前市場上存在的霸王條款對於編劇們的權利的侵犯。在與製片方的合同中,由於編劇的地位低下,不得不簽署一些對於自身不公平的條款,比如說「不開拍就不給錢,不合格就不給錢」等,這些條款由於沒有細致的規范控制,其決定權都在於製片人一方,所謂合格的標准也是製片人單方決定,這對於編劇是很不公平的,很容易使其收不到稿酬,甚至到最後連署名權等一些本該有的著作權都不得享有,譬如劇本被改的事情頻頻發生。這就需要完善的市場規范去約束製片人。3、編劇自身提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編劇為影視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其勞動成果理應得到尊重和回報,為此編劇應做好事前預防措施。[4]任何事前的預防措施都要比事後的救濟措施更直接有效,特別在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的情況下,編劇完全可以和製片方進行平等協商,並就署名權等問題簽訂書面合同,這樣可以減少很多事後的麻煩和糾紛,防患於未然。同時,編劇還要積極請求援助。在包括署名權在內的糾紛發生後,編劇如果通過和製片方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可以向有關機構或律師請求法律咨詢或司法援助,還可以通過媒體向製片方施加壓力來維護自己的權利。4、呼籲大眾增強對於編劇的重視編劇作為電影產業的一個重要力量,其應被人們所重視起來。中國的電影產業需要優秀的編劇,加強人們對於編劇的重視,可以激勵其更加努力創造出好的國產影片,同時,公眾的監督與關注也會讓編劇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簡介】
邢夢寧,法律自由人。

【注釋】
[1]藝術評論2007年01期第46頁:尤雲《從法律角度看墨攻署名權問題》。
[2]2010年6月《法制與經濟》第75頁:李波《論編劇的署名權保護》2010年12月6日南方都市報:《趙氏孤兒署名權引爭議》。
[3]2010年12月22日中國文化報:《趙氏孤兒的前期編劇呼籲一個署名權量化標准》。
[4]中國科技信息2005年第13期第227頁:李蓉、黃振《試論署名權的現狀與法律保護》。

【參考文獻】
{1}網易娛樂:《趙氏孤兒》署名惹爭議 編劇高璇提出質疑。
{2}新華網:為何成權益"窪地"--《趙氏孤兒》編劇署名之爭的背後。
{3}南方都市報:是「編劇」還是「前期劇本創作」 維權無法可依?
{4}李波:淺論編劇的署名權保護——由電影《墨攻》案引發的思考。
{5}《中國出版》雜志社鄭曉紅:近年我國編劇著作權維權狀況述評。
{6}張運水:《淺評墨攻編劇署名權之爭》。
{7}趙華:《論編劇的署名權》。
{8}董成惠:《作品署名權法律性質的探討》。
{9}李蓉、黃振:《試論署名權的現狀與法律保護》。
{10}周曉冰:《再談署名權在司法實踐中的幾個問題》。

⑧ 電影的聯合發行方享有電影著作權嗎

電影作品的著作權屬於製片人(出品方)。聯合發行方對電影作品不享有著作權。發行是對著作權人發行權的行使,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

⑨ 製片人該如何認定

製片人(Procer)一般指影視劇製片生產製作人。 全權負責劇本統籌、前期籌備、組建攝制組(包括演職人員以及攝制器材的合同簽訂)、攝製成本核算、財務審核;執行拍攝生產、後期製作;協助投資方國內、外發行和國內、外申報參獎等工作。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製片人的相關 法律知識 。

製片人該如何認定?

第一,署名推定是判斷“製片者”首要 方法

伯爾尼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以通常方式在電影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即推定為該作品的製片人”。盡管影視作品署名現狀較為混亂,但通過上文“製片者”與相關署名的辨析,署名出品單位、聯合出品單位、聯合攝制單位均可推定為作品的製片者。所謂相反證據,並不是指行政許可證書與署名不完全一致就構成相反,比如署名四家出品單位,製作許可證僅標明四家出品單位中的兩家單位為製作單位。所謂相反證據是足以推翻署名的證據,比如當事人作出與署名完全不一致的合同約定,一般鮮有行政許可證書記載的製作單位與署名完全不相符的情形。有法官對署名認定的方法作出如下 總結 :

1、如無相反證明,在視聽作品上署名為“出品單位”、“聯合出品單位”的單位為製片者,享有視聽作品的著作權;

2、在有證據證明其為出資方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攝制單位”、“聯合攝制單位”為製片者,享有著作權;

3、影視許可證可以作為確定製片者的參考;

4、當事人就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和分配有合同約定的,依合同確定製片者及其著作權。

對於聯合攝制署名單位,雖相關規范性文件中提及投資達到一定份額可署名聯合攝制,但從目前行業慣例來看,時常有影視作品出現十幾家甚至幾十家聯合攝制單位,故不宜依署名直接認定聯合攝制為“製片者”。還需要注意的兩點,一是,署名推定應該是影視作品片頭或片尾的署名,不應該是音像製品封套包裝的署名。因為封套包裝的印刷隨意性較大,且本身並不是作品的一部分。二是,署名不僅局限為出品單位、攝制單位的署名,也包括如“版權所有”、“獨家信息網路傳播權歸**所有”、版權標注c。

第二,署名與行政許可證不一致時的裁判標准

署名單位多於行政許可證記載的單位,行政許可證書不構成對署名的相反證據,可以依據署名來推定其享有著作權。當事人僅憑行政許可證書而拒絕提供影視作品署名時,亦不足以證明其享有權利。原因在於行政許可證體現的是行政權力對資源的分配,很多投資拍攝影片的單位掛靠行政許可證持有單位,持證單位並未投資參與製作,很難在無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依據行政許可證來認定權利歸屬。

第三,署名與版權認證證明不一致時的裁判標准

影視作品版權認證是國際通行的認定境外作品著作權人身份判斷依據之一,對於我國根據加入國際條約或者雙邊條約認可的外國或者地區的各類影視權利人認證機構出具的版權認證書,是國際互認的證據,認證機構對其開具的權利 證明書 內容承擔法律責任,認證不準確給權利人或者被許可人造成損失的,由認證機構承擔法律責任。

為便於認證,國家版權局分別指定了美、日、韓等國多家境外權利認證機構(如美國電影協會(MPA)、香港影業協會(MPIA)、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對涉及在國內使用這些國家和地區的音樂、電影、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合法性予以確認。司法審判應將其作為境外影片權利人判定的重要證據。版權認證證明記載了作品版權的先後歸屬、流轉過程,且作品署名與版權認證證明中的原始權利人一致,可根據版權認證證明確定主張權利的歸屬。當版權認證證明與署名不一致,除非互為相反證據,在沒有確實依據的前提下,法院不宜以與署名不符為由否定其證明效力。

第四,多家出品單位的權利主張

多家出品單位署名時,有觀點認為所有出品單位必須作為共同原告主張權利,除非署名單位作出放棄聲明,因為多家出品單位是著作權的共同共有人,構成必要共同訴訟。本文對上述觀點並不贊同,對出品單位之一單獨主張權利持肯定態度。借鑒德國著作權法對合作作品作出的規定,合作作品作者之一可單獨就作品侵權提起訴訟,但侵權賠償為合作作者共有。繼受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若僅能提供部分出品單位的授權證明或 轉讓合同 ,無其他證據佐證——比如署名、其他出品單位出具的聲明(證明)、版權認證證明、著作權登記證書等,不能認定其獲得完整合法授權或受讓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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